第一條 為增強展覽項目審核的科學性、民主性,促進我市會展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根據《義烏市展覽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展覽活動申辦程序(《義烏市展覽活動申辦流程圖》查看):
(一)展覽活動舉辦單位向場館單位申請預留展覽場地。
(二)取得展覽場地預留證明后,展覽活動舉辦單位向市會展辦報送展覽活動材料。
(三)市會展辦將擬提交聯席會議審核的展覽活動情況摘要通報相關部門。
(四)召開聯席會議,對申辦的展覽活動進行審核。
(五)聯席會議作出審核決定,由市會展辦下文批復,并將批復文本抄送相關部門。
(六)展覽活動舉辦單位憑市會展辦批復,與場館單位簽訂場館租賃協議書。
(七)簽訂場館租賃協議書后,展覽活動舉辦單位到市工商局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手續。各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及時將審批文本復印件一份送市會展辦存檔備案。
(八)辦妥各項審批手續后,展覽活動舉辦單位開展招展招商工作。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市會展辦牽頭召開,市工商局、公安局、信訪局等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參加。
第四條 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主要對展覽活動舉辦單位的資質、展覽活動的可行性、展覽活動的主要內容等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通知展覽活動舉辦單位到會進行陳述,并就有關事項作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經集體討論并作出決定。決定形成后,各相關部門必須認真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2009年2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