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個人:
您們好!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是目前唯一經國務院批準,冠以“中國”字頭的全國性會展社團組織,其主管部門為國家商務部。2006年2月18日召開成立大會,并取得了民政部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于從事會展經濟研究的科研、教學、咨詢和實業工作者,研究會展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政府和行業提供宏觀政策參考、為企業提供市場預測和管理咨詢服務。
經過四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涵蓋整個會展行業,跨地區、跨行業,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會展行業研究機構。與世界各地的相關會展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建立了緊密的聯系。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下設12個專業委員會,分別在會展行業的各個領域內開展各項活動。目前,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的會員遍布全國各地,包括香港以及澳門的很多地方會展管理機構、會展行業協會、高等院校、會議展覽組織者、展覽場館、展覽服務商、會展媒體等均已是我會會員。研究會匯聚了一大批會展專家、企業家、學者,是我國目前唯一一個會展行業研究權威機構。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會展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地區或城市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和“助推器”。通過匯聚巨大的物流、人流、信息流,會展業可以促進對外經貿交流與合作、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擴大消費需求、增加就業機會、提升各城市知名度和影響力。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致力于發展我國會展事業,團結更多的關心會展事業發展的企業和個人,共同為會展事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熱烈歡迎相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報名參加我會。
報名方式及要求:
普通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會員:可從我會網站上下載會員表格,逐項填寫報名申請表中的各項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可郵寄、傳真或E-mail至我會。
普通個人會員:除逐項填寫報名申請表中的各項內容,還須向研究會提交至少一篇關于會展研究的成果的電子版(論文須全文,專著、研究報告可為內容提要)。
凡會展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申請作為我會理事單位,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詳情請咨詢我會秘書處。
有關普通會員會費的標準:一屆四年4000元,每年1000元。
申請入會程序:
凡申請入會者需先填寫上述表格,填好后發至研究會郵箱cces@cces.org.cn。研究會接到表格后先審核,審核通過后通知申請人交納會費,會費一屆(四年)一交,會費匯到研究會指定賬戶,研究會收到款后給會員單位寄證書,頒發會員證。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東后巷28號院2號樓105、107、109
郵編:100710
傳真:010-64240611,010-64252027
電話:010-64515364,010-64515383,010-64515168,010-64515243,010-64515389
電子郵件:cces@cces.org.cn,cces2010@126.com
聯系人:井昊、門紅海、金玉勤、楊慧軍、萬園園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地壇支行
賬號:11001042900053002380
附件一:理事會員(包括副會長,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享有的權利與獲得的服務
一、理事會員享有的權利: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議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9、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10、可免費接收每周由我會編制的電子期刊
11、可免費在我會網站中做鏈接
12、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研究會目前為理事會員提供的服務:
1、可免費得到研究會編制的《中國會展經濟信息電子版》;
2、可優先在研究會編印的《會展經濟研究會參考》刊登研究的材料,送有關領導同志參閱;
3、可優先得到網站內提供的會展信息;
4、可優先參加會里舉辦的各種培訓及研討會,并可得到適當的優惠;
5、享受研究會可作為主辦或支持單位進行組織活動。
附件二:普通會員享有的權利與獲得的服務
普通會員享有的權利與研究會目前為會員提供的服務包括有:
一、普通會員享有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全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研究會目前為會員提供的服務:
1、可免費得到研究會編制的《中國會展經濟信息電子版》;
2、可優先在研究會編印的《會展經濟研究會參考》刊登研究的材料,送有關領導同志參閱;
3、可優先得到網站內提供的會展信息;
4、可優先參加會里舉辦的各種培訓及研討會,并可得到適當的優惠。
附件三: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章程》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 Event Society ,縮寫:CCE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或熱心會展經濟研究和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會展相關行業工作者和團體等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從事會展經濟研究的科研、教學、咨詢和實業工作者,貫徹國家會展產業方針、政策,堅持事實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會展經濟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我國會展經濟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會展經濟科學體系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會展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會展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 組織開展會展經濟科學研究活動,在國內外舉辦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交流活動;
(三) 組織會展研究人員參與會展政策、會展發展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會展經濟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工作;
(五) 組織開展與會展業務相關的各類調研、咨詢、評估、培訓、考察活動;
(六) 根據規定,組織編輯、出版會刊和會展理論與業務書籍,建立會務網站,開展信息交流;
(七) 組織會展經濟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境外會展團體和個人的聯系與交往活動;
(八) 組織開展與會展產業發展相關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為會員和會展經濟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業務管理水平服務;
(九)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推薦會員的重要研究成果,促進會展科研成果的開發轉化和推廣運用;
(十) 接受政府或其他單位的委托,組織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與本會業務范圍有關的在境內依法設立的,無不良信譽的組織機構,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的有關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 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五) 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六) 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八)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會展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經會長委托、理事會討論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指導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會開展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