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經濟開發區關于支持會展產業發展的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4-01-08 作者: 點擊次數:404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無錫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一鎮五園”整體戰略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無錫國際會展產業園建設,全力推動經開區會展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據《無錫經濟開發區太湖灣科技創新帶政策實施細則及其管理辦法》,主要從支持新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展會、支持培育專業展會、支持本地消費類展會做大做強、支持本地重大節慶消費類活動發展、支持展會參加認定認證、支持舉辦專業會議、支持引進知名會展企業及發展壯大、支持會展人才建設、鼓勵場館改造提升及重大展覽和會議“一事一議”等十個方面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扶持和獎勵。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規范有效的原則,實行“預算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資質審查、部門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本細則規定的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經開區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原則上采取事后資助或獎勵方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經開區行政區域內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申請本細則第六條政策的申報單位放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二)申報單位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同一項目獲得的市、區資助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第五條 申報單位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其申報項目還應符合本細則第三章所列相關條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支持新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展會。聚焦經開區“333+5”現代產業集群及五大產業生態圈產業發展,支持引進行業影響力強、帶動效應顯著的國內外知名品牌展會,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條件和標準:
(一)支持條件
1.項目已納入機械工業信息研究院《進出口經理人》發布的世界商展100強名單、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中國展覽數據統計報告》發布的全國展覽100強名單或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范圍的國際會議名單;
2.新引進展覽項目約定在經開區內舉辦不少于兩年;新引進國際會議項目約定在經開區內舉辦不少于兩年,或不少于三屆。
(二)支持標準
1.對新引進的世界商展100強項目,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新引進全國展覽100強項目,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新引進的國際會議項目,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支持培育專業展會。支持符合經開區“333+5”現代產業集群及五大產業生態圈產業發展方向的專業展會,對符合條件的新落地專業展會項目給予培育期資助。
(一)支持條件
1.項目為新落地經開區的展會項目(即未在經開區舉辦過或僅在經開區舉辦一次,尚在培育期的展會),要求在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且展覽面積折合9m2標準展位數(以下簡稱標攤)不少于300個;
2.項目為展出內容限制在一個或少數幾個相鄰的行業、展出者和參觀者為專業人士的、鼓勵圍繞經開區“333+5”現代產業集群及五大產業生態圈相關產業方向的專業展會;
3.補貼以三年為周期,單項目三年后不再進行補貼。
(二)支持標準應按照租賃場館舉辦展會面積進行分檔計算
1.申請貿促會會展業補貼的展會,可按照每個標攤最高100元進行疊加補貼;
2.積極培育展會,支持展會擴大規模,展會較上年度增長的展覽面積可按照每個標攤最高300元進行獎勵;
3.單個展會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
4.本項支持條件與關于支持新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展會的獎勵就高進行補助。
第八條 支持本地消費類展會做大做強,打造城市消費新地標。對在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的消費類展會給予場租補貼。
(一)支持條件
1.展會項目在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
2.承辦單位為在經開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生產經營、依法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項目承擔單位;
3.展出內容以民生消費類產品為主題,限制在一個或少數幾個相鄰的行業,展覽面積折合標攤不少于300個。
(二)支持標準
按照每個標攤最高2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單個展會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支持本地重大節慶消費類活動發展。對在經開區專業展館舉辦的消費類節慶活動給予補貼。具體條件和標準:
(一)支持條件
1.活動項目在經開區場館舉辦;
2.承辦單位為在經開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生產經營、依法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項目承擔單位;
3.活動內容以民生消費品(美食、服裝等)主題,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對區域經濟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二)支持標準
1.按照其實際投入場租及搭建費用的40%、境內外專業媒體廣告費用的30%給予資助;
2.單個項目最高補貼30萬元;
3.取得市、區其他途徑政府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額外進行補貼。
第十條 支持展會參加認定認證。支持展會、機構參加認定認證,對經認定為“經開區品牌展會”的展會,或通過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或機構給予獎勵。
(一)支持條件(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
1.展會項目獲年度“經開區品牌展會”認定;
2.展覽或機構通過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
(二)支持標準
1.對經認定為年度“經開區品牌展會”的展會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通過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或機構,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舉辦專業會議。支持在經開區內舉辦專業會議,對定期在經開區內舉辦、符合條件的專業會議給予資助。
(一)支持條件
1.在經開區專業會議場所舉辦會期2天(含)以上、參會嘉賓200人(含)以上的專業會議(國際會議可適當放寬);
2.由5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或國際性組織參加,會期1天(不含)以上,與會人數100人以上,外國與會人士占10%(含)以上。
(二)支持標準
1.專業會議按照其實際投入場租費用的40%(不高于400元1人)、境內外專業媒體廣告費用的30%給予資助,其中廣告費用資助額不超過10萬元;
2.給予項目會議住宿100元/間/夜(三星級及以上會議酒店)的補貼;
3.每屆專業會議的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際會議最高不超過8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新注冊會展企業。對于本年度在經開區設立從事會展業務且依法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具體條件和標準:
1.當年主營業務開票收入超過500萬元,給予不超過其地方經濟貢獻80%、最高30萬元獎勵;當年主營業務開票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且經開區外會展項目收入占比達30%(含)以上的,給予不超過地方經濟貢獻50%、最高60萬元獎勵;
2.鼓勵會展企業發展壯大。對注冊落地經開區的會展企業,在經開區連續舉辦符合條件的同一會、展項目3屆(含)以上, 標攤總數(參會人數)持續增長,申報上年度銷售收入超1000萬元且同比增幅20%(含)以上,給予不超過其地方經濟貢獻100%、最高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3.鼓勵會展企業走品牌化路線。對經開區會展企業首次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注冊成為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會員、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會員的,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5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4.會展企業經營貢獻獎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會展人才建設。具體條件和標準:
支持經開區內會展企業、會展協會開展專業人才培養,對新取得注冊會展經理(CME)、注冊國際會議經理 (CIEP)資格證書的經開區會展從業人員,給予培訓費50%的一次性獎勵,每人不超過1萬元,同一年度培訓資金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展覽場館持續提升展館軟硬件服務。具體條件和標準:
對展覽場所為提升服務進行的設施設備改造及相關軟硬件系統的升級進行補貼,按照相關成本的最高40%給予補貼支持,每年度單場所最高補貼50萬元。
第十五條 對經開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展覽和會議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支持。具體條件和標準:
“一事一議”展覽和會議項目數不超過全年展覽和會議補助 項目數的10%,“一事一議”展覽和會議項目增加補助部分,原則上不超過補助標準的100%。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800萬元。已申請新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展會獎勵的項目,不得申請專 業展會培育期資助項目、專業展會場租補貼項目以及專業會議資助項目。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六條 招商中心依據本細則編制發布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等內容,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實施工作。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七條 招商中心原則上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1.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2.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要求進行資質審查,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進行項目查重。
3.根據需要采用項目審計、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4.結合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實質審查和信用核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資助計劃。
5.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助計劃。確定資助計劃后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6.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7.依據經開區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項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招商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項目咨詢、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區級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不得通過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等行為重復申報項目。因政策允許,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申報單位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保管項目資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招商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前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招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咨詢和管理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招商中心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報單位、第三方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招商中心按照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申報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收回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專業展館,是指以舉辦展覽活動為主要功能(以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以為專業展會提供場地等服務作為主營業務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稱可以是會展中心、展覽中心、博覽中心、會議中心等,室內展覽總面積不低于1萬m2(以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專業展會,是指在固定或規定的地點、規定的日期和期限內,由主辦者組織、若干參展商參與,展出內容限制在一個或少數幾個相鄰的行業,展出者和參觀者為專業人士,通過展示促進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推廣、技術交流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招商中心承擔。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