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杭州市旅游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號)的規定,為了促進會展旅游的發展,鼓勵從國內外引入杭州舉辦經濟與社會效益明顯的大型節慶和會議、展覽項目,特提出以下獎勵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拓寬各種渠道,積極利用國內外資源,大力吸引國內外優秀大型會展和節慶活動項目來杭舉辦,促進會展與旅游、經貿、文化和科技等產業的融合,努力把杭州建設成為全國著名、國際有影響的會展城市,促進杭州旅游業從單純的觀光型向觀光、休閑、會展旅游三位一體的業態轉型。
二、實施范圍
本獎勵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從國內外引入杭州舉辦的,經濟與社會效益明顯的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旅游節慶、會議和展覽項目,包括由國內外權威機構和著名展覽公司等專業機構到杭州舉辦的大型會展和節慶活動。
三、獎勵條件
㈠引進項目具有高檔次、權威性,邀請到本領域、本行業的
高層次名人和專家參與,對于提高杭州市的國際、國內知名度有重要作用;
㈡引進項目從內容到形式具有創新性、前瞻性,在國際、國
內同類項目中處于領先地位,在業內具有導向和示范作用,對杭州市三個文明建設產生較大的促進作用;
㈢引進項目具有較大吸引力、集聚力,引進較多國內外來賓、客商和游客,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杭州會展旅游的發展;
㈣引進項目原則上自籌經費。
四、獎勵標準
㈠對每年度從國內外引入杭州市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和旅游節慶活動項目的獎勵,按會議、展覽、旅游節慶三大類分別設一、二、三等獎若干名和鼓勵獎若干名,獎項總數不超過申報總數的20%。如引進舉辦項目的數量或舉辦效果未達到獎勵要求的,獎項可以部分空缺。
㈡獎勵標準為:一等獎獎勵人民幣5萬元;二等獎獎勵人民幣3萬元;三等獎獎勵人民幣2萬元,鼓勵獎獎勵人民幣1萬元。
根據杭政[2001]10號文件的規定,對引進特別高規格國際性項目的,獎勵金額適當上浮。
五、評獎辦法
㈠引進項目的考評獎勵工作由市旅委牽頭,會同市會展業協
調辦、市財政局聯合實施。
㈡項目獎勵按照自主申報、擇優確認的辦法辦理:
1、引進大型會展和節慶活動項目的承辦單位,需申報項目獎勵的,應在項目舉辦前向市會展業協調辦申請填寫《引進大型會展和節慶活動項目登記表》并提交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結束后15天內提交項目總結;
2、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市會展業協調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和動態跟蹤考查,并將考查情況提交由市旅委、市會展業協調辦、市財政局組成的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審組評審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從組織工作、社會評價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對引入杭州市舉辦的大型會展和節慶活動進行綜合評價,提出獎勵推薦項目名單。
3、市旅委會同市會展業協調辦、市財政局對獎勵推薦名單予以審定,經三方會審后公布獎勵文件;
㈢引進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獲獎資格: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出現嚴重侵害參展商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違章事件的;
(3)有其它損害杭州形象情況的。
㈣項目獎金由項目承辦單位自行分配。承辦單位原則上應將獎金總額的25%—50%分配給引薦者,即直接介紹或對引進項目來杭舉辦起關鍵作用、并對引薦項目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協調和促進的境內外機構、單位或個人。
發給個人的獎金,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㈤引進項目的獎勵資金從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㈥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㈦本實施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