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中心城建管辦、平水副城建管委,縣政府各部門:
《紹興縣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紹興縣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包括商品展示、交流等展覽會與技術、行業推介等會議兩部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中國輕紡城會展產業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會展業的戰略規劃、行業政策和重大問題的研究和協調。領導小組由縣分管領導任組長,輕紡城建管委主任任常務副組長,縣工商、經貿、外經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會展辦”),具體負責會展活動的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會展辦設在輕紡城建管委,由輕紡城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辦公室主任。
中國輕紡城會展產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指定專人組成會展服務工作聯絡組,在會展辦統一協調下開展全縣會展項目審核、監督、管理、指導等工作。
縣工商局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對辦展主體資格審查、權限內展會審批和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縣外經貿局負責全縣各涉外經貿展覽會的審核、報批。
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全縣會展活動涉及安全工作的審核和監管。
縣建設、城管部門負責會展活動期間城區公共場所綠化、環衛、市政、市容等秩序維護和管理。
縣衛生局負責會展活動的食品衛生和醫療保健工作的保障、協調和監管。
各鎮(街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類會展,指定專人負責會展工作,保障會展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章 舉辦要求
第四條 會展活動的組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組辦單位必須符合國家及各級部門規定的相關資格要求,方能舉辦展會。
第四章 展會審批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會展審批程序。
會展組辦方應按以下流程進行報批:1、落實會展場地,屬于租賃的應提供場地租賃合同;屬于公共場所的應報請相關部門同意。2、到會展辦領取并填寫《紹興縣展覽會登記表》。3、經會展辦初審同意后,憑《紹興縣展覽會登記表》和其他資料向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商品展銷登記證》,涉外經貿展覽會向縣外經貿部門申請,由外經貿部門審核上報。4、向公安和消防部門報送《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通過公安和消防部門的安全評估。5、持相關申請資料、批文和公安、消防意見書到會展辦備案。
第六條 會展組辦單位應當在開展日90日前到會展辦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會展辦收到組辦單位申請材料后,告知會展服務工作聯絡組相關成員單位,指導和協助組辦單位根據審批程序做好相關報批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如逾期未出具審批意見書,視同審批通過)。
第五章 展會組織
第八條 會展組辦單位在辦理會展登記審核和備案手續后,方可刻制印章、發布廣告、進行招商和招展活動。會展廣告和宣傳材料內容應實事求是。展會名稱、內容等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會展組辦單位應制訂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可能影響周邊區域的交通和環境的,應提前30日將舉辦會展的相關信息向公安、消防、交通、衛生、建設、城管等部門報告,并接受其指導。會展舉辦期間,有商品交易行為的,應事先將相關情況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會展的規模、檔次、產品特性的實際情況,采取巡查或派人駐會的方式進行監管。
第十條 公安、消防、交通、衛生、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要對重大的會展活動提供一站式服務。公安、交通等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會展活動的安全工作管理,組織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工商、質監、科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駐會監管力度,要按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建立品牌展會保護機制,強化對展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監管,對涉及產品侵權的糾紛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會展活動結束后7日內,組辦單位應將該項會展活動的有關統計數據上報會展辦。會展活動結束后14日內,組辦單位應將活動總結報告報送會展辦。
第六章 資金扶助
第十三條 凡符合我縣加快會展業發展獎勵條件的,舉辦單位可向會展辦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和會展辦審核,根據《2009年紹興縣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縣委[2009]6號)關于加快發展會展業的相關規定,按照扶持重點、示范帶動;科學規范、效益優先;一展一報、公正透明的原則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申請獎勵的展會需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國輕紡城國際會展中心舉辦;由會展公司和有關專業單位運作;國際標準展位200只以上;展會舉辦天數在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五條 資金獎勵申報程序:1、舉辦單位在開展日7個工作日前向會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并領取《紹興縣加快發展會展業專項資金獎勵申請表》,同時向會展辦提交展會實際參展情況等相關資料。2、會展辦工作人員到展會現場核準相關展會數據。3、在展會結束后14日內,根據展會實際情況填寫《紹興縣加快發展會展業專項資金獎勵申請表》,連同需提供的資料一式三份報送到會展辦。4、會展辦會同縣財政局分季度對展會資金獎勵申請進行審核,由縣財政局將獎勵資金按50%的比例現金兌現,剩余部分在次年6月前現金兌現。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條 會展辦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協調處理會展期間的各類投訴事項。
展會期間,如組展單位受到5%以上的參展商投訴,獎勵按50%的比例兌現,受到10%以上的參展商投訴,取消獎勵。
第十七條 會展組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從事會展管理活動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