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財外[2008]27號 2008年7月1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參照《河北省省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和市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專項資金,是指市級預算安排,用于市政府舉辦、或市政府批準市直有關部門承辦、參加的境內外各種投資貿易洽談會、經貿合作洽談會等招商引資活動及各種展覽會、博覽會、展銷會等貿易展覽活動的資金。
第三條 申請列入預算的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需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并按《石家莊市市級預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編制項目預算,明確績效目標。市直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論證、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部門項目庫,并及時向市財政局申報。市財政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市級財政預算項目庫。
市直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專項資金限額,編制部門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建議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核準后,列入市級年度預算。市直部門申報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預算仍按現行經費預算管理渠道辦理。
第四條 根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規格和規模不同,應分別采取以下辦法辦理經費申請:
1、市政府舉辦、或國家、省政府舉辦以市政府名義組織參加的大型境內、外招商引資或貿易展覽活動,采取市場運作、財政分級負擔辦法。即:市級財政負擔市本級有關公共活動開支、市級領導及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食宿、交通等個人費用;市直有關部門參團人員的交通、食宿等個人費用,原則上由派人單位負擔;各縣(市)區組團參加活動發生的公共活動開支和個人費用等,由各縣(市)區財政或派人單位負擔;企業參加活動發生的展位費、展位布置費、展具運費、個人費用等自理。
2、國家有關部門、或兄弟省、市舉辦、市政府批準參加的境內招商引資或貿易展覽活動,采取市場運作、財政適當補助辦法。即:市級財政對公共活動開支、承辦單位必要工作人員食宿、交通等個人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市直有關部門參團人員的交通、食宿等個人費用,由派人單位負擔;各縣(市)區組團參加活動發生的公共活動開支和個人費用等,由各縣(市)區、或派人單位負擔;企業參加活動發生的展位費、展位布置費、展具運費、個人費用等自理。
3、市直有關部門組織參加的境內外商業性貿易展覽活動,原則上市場化運作,財政不予補助。經市政府批準參加的境外(含港、澳、臺)活動,根據實際需要,市級財政對公共活動開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 市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專項資金開支范圍包括:
1、場地、設備租賃費,包括用于整體形象宣傳的中心展臺或公共展位、會議室、洽談場地、設備等的租賃費用;
2、開幕式費用,包括會場布置、主席臺搭建、禮儀等相關費用;
3、展位布置費,包括用于整體形象宣傳的中心展臺或公共展位設計、制作、布置費用;
4、宣傳費,包括新聞發布、媒體宣傳等方面的費用;
5、公共交通費,指活動舉辦地發生的必要租車費用;
6、前期費,包括通訊聯絡、發邀、資料印刷等費用;
7、先遣團組經費;
8、冷餐費;
9、接待費;
10、翻譯費;
11、其他費用。
第六條 市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專項經費按以下辦法核定:
1、市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公用經費,應根據確定的實施方案,以及有關合同或協議等核定。
2、境內個人費用,按照《石家莊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
3、境外(含港、澳、臺)個人費用,按照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
第七條 組織或參加境內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原則上應在財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出差、會議定點飯店安排食宿。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根據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進展情況,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經費申請報告(大型活動應在開始前20個工作日報送),同時附報活動具體實施方案、詳細的支出預算及有關合同或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經費一經確定,市直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核定的經費組織實施。
第十條 招商引資及貿易展覽活動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進行政府招標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