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出臺,規定市政府原則上不參與會展活動,但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會展活動,可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一)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配合全市重大戰略或外事外貿多、雙邊工作需要的會展活動;(二)由國家有關部委或省政府主辦,要求市政府作為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單位的,國家部委或省政府與市政府聯合主辦的會展活動;(三)展會規模大,具有全國性、綜合性或較強專業性,展會展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過800個,或參展客商超過4萬人的展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