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2003]5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展會、節慶活動(包括各類展覽會、博覽會、洽談 會以及以招商引資、經貿洽談等為主要內容的節慶活動,以下簡稱展會)的引導和管理,促進展會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飛經省政府同 意,現就加強展會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積極引導各類展會向市場化方向發展
展會是現代流通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已成為我省擴大貿易、拓展市場、帶動旅游等服務業的一個重要載體。各地通過舉辦各類展會, 促進了交通、通信、環保等基礎產業的發展,對全省經濟快速發展起到 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展會的管理和正確引導, 要從當地產業基礎和市場條件等特點出發,提高展會的質量、檔次和實際效果。鼓勵類型相同、產業相近、地域相鄰的地方或行業聯合舉辦展會,鼓勵社會中介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自主舉辦展會,逐步:引.導展、, 會按照市場要求,向產業化、企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合理安排以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合理安排以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逐 步減少政府直接主辦、承辦展會的數量和同一展會的次數。確需直接主辦、承辦的展會,要合理設計,注重實效。各承辦單位要認真擬定方案,精心組織,確保安全。要堅持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財政支出,量力而行,不得向企事業單位亂攤派、亂收費, 不準增加企業和居民的負擔。
要嚴格控制以省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除現有一些大型的、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展會,繼續由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聯合 舉辦外,省政府一般不作為各市、縣和省級部門展會的主辦單位和支持單位。確需以省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需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審定。
各地各單位在展會活動中,不得以省政府名義舉辦各類文藝晚會和其他單項活動。
三、規范展會的審批和管理
(一)需報省政府審批或轉報審批的展會,按以下要求辦理:
1.承辦單位須在舉辦展會之前3個月,以正式文件報省政府 辦公廳,說明和提供舉辦展會的理由、條件、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擬邀請領導、經費來源、組織管理機構、安全保衛預案等。
2.要求國家有關部委與省政府聯合舉辦的,有關承辦單位應 事先與國家有關部委銜接,并將銜接情況書面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視情函商國家有關部委。
3.舉辦或承辦全國性或跨省性的展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視情由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二)除省政府舉辦的展會外,其他展會原則上不邀請國家和 省政府領導參加展會。確需邀請的,報省政府辦公廳作統一安排。邀請國家領導人出席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各部門不 得直接向省和國家領導人個人發邀請。
(三)凡以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舉辦單位要加強對宣傳廣告 設計、制作、發布的審查。省政府舉辦的展會,承辦單位應在廣告發布前將廣告內容和樣式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
(四)各地在展會活動中,要制定和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切實做好 安全保衛工作,嚴防事故發生。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嚴格按照《焰火 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GA183-1998)的規定,制定燃放方案, 確定有相應資質的燃放單位,落實燃放活動中的消防等處置措施。
(五)各類展會結束后,承辦單位要在1個月內將展會活動情況,報批準單位備案。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