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函[2004]5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慶典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委辦發[2003]4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展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3號)精神,切實加強對我市展會、節慶活動(包括各類展覽會、博覽會、洽談會以及招商引資、經貿洽談等為主要內容的節慶活動,以下簡稱展會)的引導和管理,促進展會健康有序地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展會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引導各類展會向市場化方向發展
(一)要充分認識舉辦展會的重要意義。展會作為大都市產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已成為我市擴大貿易、拓展市場、帶動旅游等服務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舉辦展會對推動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政府培育會展產業的導向作用,轉變職能,依法行政,改進作風,規范管理,促進我市展會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二)要加強對展會的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規范展會的審批和管理,加強監督,努力提高展會的質量、檔次和實效。要打破行業壟斷,減少行政性干預,努力為展會營造良好的環境,確保展會有序開展。不得以舉辦展會的名義搞亂攤派、亂收費。
(三)要加強對展會發展的引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拓展會展市場,承辦各類展會。要充分發揮市會展業協會等行業機構的作用,逐步引導展會向市場化、產業化、品牌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要把原來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主辦和承辦的展會視情況交由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主辦、企業承辦,或通過招投標的形式確定舉辦單位。
二、合理安排以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
(一)各級各部門要合理安排并嚴格控制以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逐步減少政府直接主辦、承辦展會的數量和同一展會的次數。除西湖博覽會、休閑博覽會、對外投資洽談會、杭產品展銷會等少數大型的、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展會外,市政府原則上不主辦、承辦或聯合舉辦各類商業性展會活動。各級各部門不得以市政府名義舉辦各類展會。確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需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要積極邀請國家有關部門及國際組織來杭州舉辦大型展會,對少數確需以市政府名義參與舉辦的,須報市政府研究決定。原則上市政府不安排經費補貼。對確定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此類展會,要落實具體的承辦運作機構,并加強對承辦情況的檢查監督。
三、規范展會的審批和管理。
(一)需報批的展會,按以下要求辦理:
1、需報省政府審批的展會,承辦單位應在舉辦展會之前4個月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市政府,文件內容應包括:擬舉辦展會的理由、條件、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擬邀請領導、經費來源、組織實施機構、安全保衛預案等。由市發展會展業協調辦公室提出可行性意見,市政府審定后報省政府。
2、需報國家有關部委審批的展會,有關承辦單位應事先與國家有關部委銜接,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審定后轉報國家有關部門或函商省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舉辦或承辦全國性或跨省的展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或邀請的各類展會,按以下要求辦理:
1、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展會,承辦單位應在展會舉辦前3個月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市政府。文件內容應包括:擬舉辦展會的理由、條件、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擬邀請領導、經費來源、組織實施機構、安全保衛預案等。由市發展會展業協調辦公室統一進行前期審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見,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未按有關規定報批、經費不落實、主承辦單位關系不明確以及純商業性的項目,市政府一律不參與舉辦。
2、需以市政府名義邀請國家、省有關部門聯合舉辦的,承辦單位應事先與國家、省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并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研究決定。同意邀請的,由市政府函商國家、省有關部門。
(三)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要嚴格控制自行主辦、承辦展會,確需參與舉辦的,應填報《杭州市政府系統舉辦展會備案表》并附展會方案,并在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將活動總結報市政府。有關材料應同時抄送市發展會展業協調辦公室。
(四)需邀請國家和省政府領導人出席的展會,必須按有關規定邀請。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一般性展會的禮儀活動。確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重要展會,應提前15天報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展會承辦單位不得向領導個人發邀請。涉及西博會項目邀請市政府領導的,由市西博辦統一按規定程序報送方案。
(五)凡以區、縣(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門、單位名義主辦的展會,主辦單位要加強對宣傳廣告設計、制作、發布的審查。市政府主辦的展會,承辦單位應在廣告發布前將發布內容和樣式報市政府審核。
(六)各級各部門在展會舉辦過程中,要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和公共衛生工作,嚴防事故發生。展會承辦單位必須在展會舉辦前30天將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公共衛生工作預案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的展會一律不得舉辦。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