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成都市政府官方網站獲悉,為加強成都市會展業管理服務,維護市場正常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成都市會展業健康持續發展,成都市近日出臺《成都市加強展會管理服務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暫行規定》,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重大展會,在舉辦期前后4個月內一般不再舉辦相同或類似的展會;其他展會原則上在舉辦期前后3個月內不得舉辦相同或類似的展會。該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按此規定,舉辦冠有“成都市”“全市”等字樣的全市性展會,需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