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三年一屆的全球工程機械領域規模最大的展會—bauma2010在德國慕尼黑舉行。當再次回顧這一展會時,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糾紛毫無疑問地成為此次展會的熱點話題。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國際工程機械市場普遍下滑,同時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出現在國際展會上,與此同時,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已成為各國關注的重點。在此背景下,中國企業得到了國際同行的格外關注。
據統計,在此次展會上,涉及中國企業的共有8起知識產權糾紛,其中3起為詢問函、5起為臨時禁令。有的起訴方律師就明確表示,他們早就做好了準備,專等在展會上執行,目的就是要借bauma展的影響力擴大宣傳效果,損害中國相關企業的名譽并阻止其在海外市場的發展。在此情況下,中國參展商應對涉外展會知識產權法律加以高度重視,做到未雨綢繆。
海外參展面臨三種知識產權糾紛
由于各國法律不盡相同,企業在不同國家參展會遭遇不同的標準,但知識產權糾紛主要包括三種,即商標侵權、專利侵權和軟件侵權。商標侵權是境外展會表現較為明顯的一類侵權行為。近年來,隨著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商標侵權行為正在逐漸減少,但仍有一些企業因為知識缺乏,在無意識中作出商標侵權行為。此類知識產權侵權可以通過參展商的重視和提前準備加以避免。專利產品具有專有性,專利經過法定程序認定,即受法律保護,專利所有權人對專利享有排他的權利,未經專利所有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就構成專利侵權。此種類型知識產權侵權在中國企業海外參展糾紛的比例正在不斷增加。還有一種侵權屬于軟件侵權,此種侵權行為在國外控制極為嚴格,但在中國還未引起足夠重視。在展會中,如果在現場以演示為目的計算機使用盜版軟件或展品本身使用盜版軟件,即構成軟件侵權。
展會知識產權涉及眾多國際公約
目前,國際會展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涉的國際公約眾多,涉及展會知識產權問題的國際法律文件主要有《國際展覽會公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上述全部國際公約。
《國際展覽會公約》明確規定了世界性展覽會的分類,舉辦條件及參展者和組織者的權利和義務。該公約通過相關主體或權利義務人的規則條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做出規定。在此次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籌備和舉辦過程中,各參展方的展覽品和宣傳品,各參展方的展館、展板和展臺設計與裝飾,各參展方在其展區中銷售的紀念品,各參展方所組織的論壇以及各國文藝工作者的表演,涉及大量智力成果。各參展方的智力成果只有在世博會的主辦國獲得充分保護,才能真正在世博會上展示,并通過世博會加以推廣和傳播。由于中國政府重視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據《國際展覽會公約》的原則,《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在世博申辦成功后就著手制定,成為上海世博的第一部專門立法。對展會知識產權法律的重視,構成了世博會成功舉辦的關鍵一環。
了解展會舉辦地法律
根據屬地管轄權原則,在一國舉辦的展會除了應該遵守已加入的國際公約外,還必須符合舉辦國的法律原則和司法程序。但各國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規定不盡相同,而參展商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士,不可能要求他們通曉展會舉辦國法律,即使是國內知識產權律師,也無法精通舉辦國不同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此情況下,遇到糾紛后盡快咨詢當地專業律師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以展覽業大國德國為例,在德國展會現場,如果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德國企業常用的維權手段是:向被告方發出警告函,向法院申請發放臨時禁令,臨時禁令和民事訴訟可強制執行,民事訴訟也可以在被告方下次參展時執行。臨時禁令一旦下達,展商必須立刻將侵權產品或宣傳目錄從展臺上取下。如果商標或外觀設計侵權,臨時禁令執行人可以根據要求沒收展品;如果權利人因費用而申請法院扣留被告人的財產,執行人可以扣留展臺上所有的展品。德國展會現場臨時禁令下達非常頻繁,中國展商在收到臨時禁令時,應立刻向德國律師咨詢,尋找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不可因德國的法院判決在中國不能直接強制執行而存僥幸心理。
出國參展與知識產權法律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企業通過出國參展來拓展海外市場,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保駕護航。知識產權法律是現代科技、文化和經濟活動中通行的游戲規則,也是赴海外參展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