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商[2007]110號)
各分局、市(縣)工商局:
為加強我市商品展銷會的管理,維護展場秩序,規范展銷行為,保護舉辦單位、參展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503號令和國家工商總局《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加強商品展銷會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舉辦商品展銷會,舉辦單位應具備辦展資格,并在招商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領取《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招展,發布廣告,舉辦商品展銷會。
二、在市內四區(包括高新園區)舉辦商品展銷會,應到市工商局市場分局登記;在其他區(市)縣舉辦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三、商品展銷會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
1、證明舉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2、商品展銷會登記申請書;
3、商品展銷會場地使用合同及場地消防合格手續;
4、商品展銷會組織實施方案(含消費者投訴解決辦法);
5、兩個以上單位聯辦商品展銷會的,需提交聯辦協議書;
6、外地企業到大連舉辦商品展銷會的,需提交異地核轉通知書;
7、占用人行道、廣場等舉辦展銷會的,需提交城建部門臨時占道經營批準證明;
8、國際性展銷會,需提交大連市外經貿局批準文件;名稱中含“中國”、“全國”性展會,需提交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文件;
9、藥品展銷會需提交藥品生產許可證、批準文號、GMP認證、GSP認證等材料;
10、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展銷會需提交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生產衛生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
11、需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展銷會登記堅持申請在先原則;對“十一五”期間大連市會展業發展指導目錄中“鼓勵和扶持的會議展覽項目”優先受理登記;對限制類展覽項目應由市展覽辦出具同意舉辦函方可受理登記。
五、商品展銷會名稱應包含行業類別,并與展銷范圍相一致,對展銷會名稱與展銷會內容不符的,不予受理。
六、舉辦商品展銷會,舉辦單位應與場地出租方簽訂場地使用合同,與參展商簽訂展位使用合同。外地企業來連舉辦展銷會,應明確在辦展期間和展會結束后消費者投訴解決辦法,或在場地使用合同中明確場地出租方對消費者投訴負連帶責任,否則不予受理。
七、登記機關在收到舉辦單位提交的商品展銷會登記材料后,即時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填寫的表格是否正確,符合規定的經受理人員和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當場頒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展銷會開始前,舉辦單位應將參展商的基本情況報登記部門備案;展銷會結束后應將展會期間的基本情況報監管部門。
九、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此規定,工商部門按照國務院503號令第六條第二款處理。
十、我市舉辦單位需異地舉辦商品展銷會的,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分局辦理異地核轉證明。
十一、展銷會監管實施區域監管。在大連星海會展中心、大連世博廣場展館以及星海廣場舉辦的展銷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展覽業管理所監管;其他由轄區分局組織監管。
十二、市局對登記的展銷會,在頒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信息通知到所屬轄區工商分局,轄區工商分局組織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現場監管。
十三、監管部門對舉辦的展銷會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是否具有《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展銷會是否與登記內容相一致;是否存在虛假宣傳;
2、檢查參展商是否具備經營資格;是否展銷假冒偽劣商品,是否存在侵權等違法行為,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3、負責受理消費者投訴,調解消費糾紛;
4、負責在展銷會后對展銷會舉辦情況進行書面評估,并于展銷會結束后五日內上報市局市場分局。主要包括:展銷會基本情況、現場檢查及處理情況和建議等。
十四、對商品展銷會舉辦單位實行“黑名單”管理。違規一次的,給予黃牌警告,作出書面檢查;違規兩次的,取消三個月內辦展資格;違規三次的,取消在大連地區辦展資格1年;違規四次以上的,取消在大連地區辦展資格。
附件:1、商品展銷會不受理通知書
2、商品展銷會評估報告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