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廊坊市鼓勵新建五星級飯店和展覽設施及設立專業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廊坊市鼓勵新建五星級飯店和展覽設施及設立專業展覽公司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加快會展旅游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本市城區內新建的前5家五星級飯店、展覽設施和專業展覽公司,并報市旅游局、市貿促會備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五星級飯店、展覽設施和專業展覽公司,屬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地價款,除用于農民的安置、補償費用以及上繳中央和省的費用外,市政府的純收益部分按70%的比例給予獎勵補貼;屬于存量建設用地的地價款,除對原用地單位補償外,市政府純收益部分按40%的比例給予獎勵補貼。
第四條 五星級飯店和展覽設施的人防費、城市建設配套費,按應繳費用70%的比例給予投資單位獎勵補貼。經市政府批準,投資單位按標準自建人防設施的,不再繳納人防費。
第五條 新建的五星級飯店、展覽設施和專業展覽公司,其經營期間所繳納各種稅費的市本級留成部分,除教育附加費、社保費外,前2年由財政全部用于獎勵補貼,第3年至第5年由財政按50%的比例給予獎勵補貼。
第六條 五星級飯店和展覽設施免繳供水、供熱增容費;從運營之日起3年內其用水價格執行工業企業水價;燃氣增容費按建設成本收取。
第七條 五星級飯店和展覽設施的動力用電,包括電梯、水泵、電機、空調機組、工業用洗衣設備等,其收費按普通工業電價執行;對利用電網低谷時段電力,以電蓄冰制冷、電蓄熱采暖方式調節室內溫度的,其電價按普通工業用電平段電價的40%執行。
第八條 對五星級飯店的電力報裝增容,供電部門予以優先安排,落實雙電源供電措施,并免收增容費。
第九條 市政府建立展覽業專項扶植資金,對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主辦或承辦400個標準展位以上規模且在國內、國際有影響的展覽,市政府給予辦展企業組展費補貼。
第十條 符合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建設五星級飯店可實行綜合用地政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