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堅持“3820”戰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行動綱要》,為進一步打造東南會展高地,提升展會市場化運營水平,支持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我市展會舉辦,吸引更多展會來榕舉辦,根據《福州市展會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榕政辦〔2019〕118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及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轉發商務部、公安部、衛生健康委關于展覽活動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應對疫情領導小組綜〔2020〕13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會展業現狀,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縮短展會活動審批期限
舉辦會展所在的縣(市、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接到辦展申請后,文件處理各個環節原則上不超過48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72小時),6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的審批意見。商務、衛健、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政務勤務工作,保障我市會展業正常運行。
二、對延期舉辦的展會給予資金支持
因突發疫情經疫情防控指揮部同意延期舉辦,且符合資助條件的展會,資助資金標準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資助標準基礎上提高20%,單個展會資助增幅不超過50萬元。
三、提高自主創辦本土展會的補助標準
鼓勵本市會展企業自主創辦本土展會。新創辦的2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級展會,補助標準從原每平方米6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00元,補助相關事項按照《資金管理辦法》關于本土展會要求施行。
四、加大展會招攬獎勵力度
鼓勵圍繞我市16條重點產業鏈,招攬產業鏈上下游相關展會來榕舉辦。對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獎勵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原有招攬獎勵基礎上再增加30%,單個展會招攬獎勵增幅不超過20萬元。
五、給予辦展防疫補助
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舉辦且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資金補助條件的展會,給予展會主(承)辦方每平方米5元的防疫資助,單個展會防疫資助不超過20萬元(據實核撥)。
六、給予政務勤務保障資助
對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舉辦的規模以上(3萬平方米及以上)展會,每場給予展會主(承)辦方20萬元的政務勤務保障資助。
七、優化會展業營商環境
(一)展會主(承)辦方應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及報批等工作。
(二)鼓勵有關單位不收取展會根據防疫要求所需場地的費用。
(三)各有關單位不得向展會主(承)辦方以任何名義指定防疫、安保、廣告等執行單位。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舉辦的展會參照本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