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簡稱《決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到取消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的地方境內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稕Q定》要求,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
政策的歸宿點在于縮短審批周期、減少環節,為企業松綁,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地方開展工作,方便群眾辦事;進一步理順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審批事項的責權關系,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減少管理層級,提高效率。作為生產性服務業的展覽業,理應歸屬完全性競爭領域,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當家,而失去“看得見的手”的約束,如何避免行業由來已久的諸如騙展、重復辦展、安全事故等問題的頻繁發生?部分地方政府嘗試性地推出備案制,其實質算不算變相的審批制?備案制度的推出是否與上位法相左?如何填補審批取消后的監管空白?
201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15號,簡稱《意見》),明確指出“理順管理體制,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并適時將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網上備案核準,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形式邏輯學告訴我們:雙方各自依據普遍承認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公認的兩個命題之間的矛盾沖突,即為二律背反?;谛姓懂爟鹊膬蓚€命題(審批制、備案制)之間是否符合二律背反定律,其各自的法理依據何在?
審批制一般是指行政許可制度,沒通過審批,則不具備法律效力。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通常被稱為“行政審批”。定義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審批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許可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
備案制則是具備法律效力后的一種普通的行政管理服務,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只要申請手續完備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可備案,因而備案不屬于行政許可,所備案事項的制定并無法律層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體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圍內,根據工作的需要進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審批那樣受到強制性法律的調整。但要突出服務意識,為相對人提供便利。
由此得出結論:審批制是事前監管,屬行政許可的范疇;而備案制從本質上說應是事中事后監管的一種服務性管理模式,適用于展覽業。那么按照審批制要求,則是展會能否舉辦需要得到行政主體的審核批準,否則不予舉辦,更不會發生之后相應的經濟行為,如租賃場地、招展招商等。備案制則表示,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方提供了有關招展招商、場地租賃合同等契約背書,即可自主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行政主管部門不具有許可或不許可的約束權力,但可對行為主體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和有約束的干預或引導(經濟合同的履行、展品質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