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省會展業的正常交易秩序,加強對會展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處理會展中出現的知識產權糾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舉辦的各類會展。
第三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展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會展主辦單位建立、完善會展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
第四條 會展主辦單位應當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五條 會展主辦單位處理會展知識產權糾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參展單位應當尊重知識產權,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會展主辦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展品審查備案、參展承諾、投訴處理、涉嫌侵權產品管理以及宣傳培訓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參展單位應當向會展主辦單位作出書面承諾,保證遵守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出現知識產權糾紛時依規定接受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的處理。
參展單位不得以侵權產品參展、對外報價和成交。
第八條 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處理會展中出現的知識產權糾紛投訴,并建立保護知識產權責任制。
第九條 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的人員組成由會展主辦單位確定。其主要人員可以由會展主辦單位人員、參展單位代表及其他人員組成,也可以邀請專業人員或者法律服務機構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條 參展單位展出標有專利標記的展品,必須攜帶專利證書及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文件以備檢查,并將有關專利資料提前報會展主辦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會展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展前的展品審查,防止侵權產品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產品進入會展場所。
第十二條 會展主辦單位可以要求投訴人提供保證。如惡意投訴給會展主辦單位或者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章 投訴受理
第十三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會展中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或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 投訴人投訴專利侵權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證書、專利法律狀態證明、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二)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被投訴的參展者及其展位號。
第十五條 投訴人投訴除專利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根據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對投訴人資格和投訴事項進行審核,凡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經檢查發現的或者被投訴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會展主辦單位應當配合。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八條 會展主辦單位處理專利糾紛,可以根據實際選擇內部自律、協議裁決、調解或者行政處理等方式。
第十九條 會展主辦單位選擇內部自律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審查投訴人提交的有關法律文件和證據,符合條件的投訴人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后予以受理;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派出工作人員到被投訴人展位進行現場檢查,對被投訴人涉嫌侵權的展品、宣傳品進行認定;
(三)被投訴人涉嫌侵權的展品、宣傳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且不能立即提供不侵權有效抗辯舉證的,被投訴人應當將涉嫌侵權的展品、宣傳品自行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可以作出予以撤展的處理;被投訴人提供不侵權有效抗辯舉證的,撤銷投訴并告知投訴人;
(四)被投訴人對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展期兩天內,向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提出不侵權的補充舉證,舉證有效的,允許其展品恢復展出;舉證無效的,則作出將其涉嫌侵權展品撤展的處理。
第二十條 會展主辦單位選擇協議裁決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投訴受理后,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派出人員到被投訴人展位提取樣品;
(二)雙方當事人按照規定,在自愿的原則下選定裁決人員,由裁決人員對專利糾紛予以裁決;
(三)雙方當事人要求協議裁決但未選定裁決人員的,由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組織專業人員,負責對其專利糾紛進行裁決。
第二十一條 會展主辦單位選擇調解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投訴受理后,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派出工作人員到被投訴人展位進行現場檢查、認定;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妥善解決糾紛;
(三)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會展主辦單位可以在和解協議上蓋章,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會展主辦單位選擇行政處理方式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展館內的展品、宣傳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
(二)具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立案之后,即派出執法人員到被請求人的展位送達執法文書,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以及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展示物品;
(三)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 被投訴人對被投訴的涉嫌侵權事項享有申辯、陳述等權利,對處理情況享有知情權。
第五章 措施及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會展主辦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對涉嫌侵權的參展單位予以內部通報,對不配合檢查工作或者拒不提供展品來源的,工作人員可以收回參展人員的參展證件,情節嚴重的,取消參展單位當屆參展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涉嫌侵權行為的參展單位,由組團單位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會展主辦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取消參展單位一屆以上的參展資格。
第二十六條 參展單位多次違反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不履行承諾且造成惡劣影響的,會展主辦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將其違規行為予以公布。
在同一會展同一展位已認定侵權的展品再次展出的,會展主辦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采取撤銷參展單位參展資格、封閉展位等相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投訴內容涉及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司法判決或裁定等,經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判別認定屬同一侵權事實的,應當依法立即禁止侵權產品的展出。
第二十八條 會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會展知識產權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并將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及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在處理會展知識產權糾紛時,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可以配合當事人采取取證措施,協助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起訴訟或者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工作指引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