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楊琪為群主的“會展學研究群”近期開展關于“會展”若干基本概念的討論,《活動研究》和《活動策劃家》等微信公眾號也參加進來。自2017年4月以后,“會展學研究群”就成為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學術指導委員會予以支持和冠名的唯一微信群。我作為研究會學術委的負責人對此微信群和此次討論一直非常關注。因為,這樣的討論較之一般的微文和微信更具有“學術”價值,更能體現本群的特色和定位。
目前參與“會展”若干基本概念討論的都是來自會展院校的教師,是一些頗具研究功力和研究成果的學者。與他們相比我雖是年齡的長者,卻在研究方面“自嘆不如”。現我所參與的討論將從另外的角度,即政府的角度來談。這與他們從學理的角度、文獻的角度進行觀察和論述有所不同。
一、“會展”是如何得到政府關注并進入國家標準的
2000年10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浙江臺州舉行會議,討論中國經濟如何盡快擺脫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影響。會上該研究中心市場研究所任興洲所長在發言中提出要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會展經濟”。而在此之前,時任大連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已在籌備“大連服裝節”和興建“大連星海會展中心”的過程中,使用了“會展”和“會展經濟”的詞語。從此,會展活動和會展經濟就逐步在中國熱了起來。
2001年12月,中國成功“入世”。在簽署的《“入世”議定書附件九》中,中國政府承諾“會展業”完全對外開放。可以說,是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在外資的“要價”與“進逼”下,中國政府開始認識了“會展業”。
接著在2002年10月,中國首次在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設立了“會議展覽服務業”的類別,代碼為L7491;并有相關的解釋是:會議及展覽服務系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而舉辦的展覽和會議等活動。
此后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2004年2月國家統計局又在《關于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通知》(國統字[2004]24號)中規定,“會議及展覽服務”也屬于“文化及相關產業”。具體包括:文藝晚會策劃、組織活動,運動會策劃、組織活動,大型慶典策劃、組織活動,藝術、模特大賽策劃、組織活動,藝術節、電影節等策劃、組織活動,展覽、博覽會策劃、組織活動,民族、民俗活動策劃、組織服務,其他大型活動文化商務服務等;其行業代碼也用L7491。
2006年3月全國兩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其中規定:“推動廣告業發展,合理規劃展館布局,發展會展業”。《全國“十二五”規劃》再次提出:“促進廣告、會展業健康發展”。
2011年11月,新一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 4754-2011)將會展業的行業代碼改為L7292,但對其解釋內容未變。其后2012年7月,國家統計局發文繼續沿用2004年對“會議及展覽服務”的規定,代碼也改為L7292。
2015年6月,國家標準委發布《大型活動可持續性管理要求及使用指南》國家標準(GB/T
20598-2015)。其中定義3.8規定:“大型活動event”是指經策劃的、為在一定時間和場所創造某種體驗和(或)傳遞某種訊息的大型聚集行動。”并注明:“本標準中的大型活動是指如大型演出、賽事或會展等各類大型活動。”現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組委會已經使用了這一《標準》。
2015年7月,國家統計局發布第16號令《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5)》,指出:“旅游會展服務”是為旅游提供的會議、展覽、博覽服務。“旅游策劃服務”是為旅游相關活動策劃、演出策劃、體育賽事策劃提供的服務。以上行業代碼均為L7292。
2015年9月,國家統計局發布第17號令《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指出:“體育會展服務”是為體育用品、體育旅游、體育文化等各類體育博覽、展覽或展會以及體育博物館提供的服務。其行業代碼為L7292。
2017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7年第17號)》稱:《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 / T 4754—2017)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此標準將“會議、展覽及相關服務”從原來的“小類”升格為“中類”,其行業代碼為L728;在其下面再設:科技、旅游、體育、文化四個小類的“會展服務”,代碼分別為:L7281、L7282、L7283、L7284。其釋義為:“指以會議為主,也可附帶展覽和其他活動形式,包括項目組織策劃、場館租賃保障、相關服務。”
二、“會展”一詞頻頻出現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的文件中
一是據初步統計,從1997年到2016年至少有40多份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的文件中出現了“會展”、“會展業”、“展覽業”、“展會”、“國際展會”、“會展活動”、“會展消費”、“會展經濟”、“會議”、“論壇”、“國際會議”、“慶典”、“節慶活動”、“體育賽事”等詞語,并提出了對它們的相關要求和規定。
二是在上述中央和國家部委文件中有些是專門性文件,譬如:199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2012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些是在其他重大主題下談到“會展”,譬如:2007年3月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200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消費的意見》,2009年12月《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2010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城鄉統籌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村農業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2011年11月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2015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的若干意見》,2015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等;有些是在相關《發展規劃》中提到“會展”,譬如:2016年3月國務院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科技創新合作專項規劃》,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國家旅游委《“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2017年2月國務院印發文化部《“一帶一路”文化發展行動計劃》,2017年3月商務部、中央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統計局、旅游局、中醫藥局:《服務貿易發展“十三五”規劃》等。
三是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對一些重要會議、展覽項目予以批示、指示、賀詞、賀信、論述等文件。譬如,2016年9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對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總結表彰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2016年10月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對第120屆廣交會的賀信和批示、2016年9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對“首屆絲綢之路(敦煌)國際文化博覽會”的賀信、2016年10月11日李克強總理在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會議發表主旨演講中對澳門發展會展經濟的內容、2017年1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瑞士達沃斯論壇發表主旨演講時的“開場白”等。
三、政府角度的“會展”和學理角度的“會展”有何區別和聯系
第一,由于“會展”總體上屬于人文學科而不是自然學科,所以其相關定義各概念就很難完全“準確”和“一致”。正如“一百個讀者就有一百個哈姆雷特”;也如關于“文化”和“文明”的定義一樣。但是,對“會展”若干概念的討論與爭鳴無疑仍是非常有意義的。
第二,“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對于“會展”若干概念在學理上的討論,最終還是要適應中國的國情之需,要落實到如何促進中國“會展產業”、“會展經濟”、“會展活動”的發展上來。
第三,現在進行的討論似需要進一步靠近相關的《國家標準》和高層文件,最終就是要影響主管和決策部門,發揮出“超前”與“引領”的“智庫”作用。
譬如,《大型活動可持續性管理要求及使用指南》國家標準(GB/T 20598-2015)已確立了“大型活動”的定義和對應的英文event,且“會展”也歸屬其中。那么由此能不能引出關于“會展”的相關定義呢?即:“在一定時間和場所以傳達或研討為主要目的的聚集行動就是會議”;“在一定時間和場所以展示和參觀為主要目的的聚集行動就是展覽”;“在一定時間和場所以慶祝或歡愉為主要目的的聚集行動就是節慶”;“在一定時間和場所以競技和觀賞為主要目的的聚集行動就是賽事”;“在一定時間和場所以表演和參與為主要目的的聚集行動就是演藝”等。這樣的“接軌式”的“運用”可能會更有發展前景。
又譬如,2017年10月1日起就要實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 / T 4754—2017)把“會議展覽服務業”從原來的“小類”提升為“中類”;其“釋義”包含了會展產業的“全鏈條”:項目組織策劃、場館租賃保障、其他相關服務;把“會議、展覽服務業”也細化分為四種,明確延伸至“科技、旅游、體育、文化”領域;這些都是與時俱進的表現。但此次新國標卻沒有保留前兩版從“辦展辦會目的性”方面的“釋義”內容,也沒有把“商貿”類會展活動列舉出來,也是值得存疑的。這對會展學界來說乃是一件“憾事”。
再譬如,“會展”學科是否應當歸屬“旅游學科”的問題,目前似有一種“提升了一級”,卻顯得“投錯了門戶”的感覺。現在國務院批準的《“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中,已有“促進旅游與商務會展融合發展”的要求,我們學界能否“借力打力”、“有所作為”呢?
第四,為了使我們關于“會展”若干概念的討論更加接地氣,需要更加注重會展業態的實際發展,會展企業的切實需求,政府部門的實質關注,也就是要更加關注會展業的“中國特色和中國環境”。否則,討論來討論去的“會展”若干概念與定義又如何付諸實際呢?
譬如,會展活動的各種形式最終都要落到“人的聚集”,這在當前的語境之下正是政府最為“關注”和“警惕”的現象。所以,盡管從市場化的角度看我國對會展活動是要放開的,但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則是要嚴格管控的。這也是為什么舉辦展會可以不要批件,但必須要到公安、消防部門再辦手續的原因。
謹以上述意見參與討論,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