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即墨區將會展產業作為提高服務業水平和城市知名度的重要突破口,通過“走出去” 和“請進來”相結合,加強知名展會引進落地,做好展會服務保障,會展經濟不斷實現新突破。隨著我區會展業邁入發展的快車道,先行的《即墨市扶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不足以滿足日新月異的新形勢、新需求,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區會展產業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即墨區結合近幾年會展工作經驗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青島市即墨區扶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即墨區會展業發展,規范扶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即墨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會展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即政發〔2016〕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在區財政單獨列支、用于扶持本區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管理、突出重點、精打細算、節儉使用。
第四條 每年設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用于會展活動(展會、會議)引進、自主培育、宣傳推廣、服務保障、交通運力補貼、展館運營及內部配套等工作。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和使用管理由區財政局和區貿促會共同負責。區貿促會根據會展業發展規劃,建立重點會展項目庫,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負責扶持項目的申報受理、項目評審、項目實施監管和績效評價;區財政局會同區貿促會負責資金審核、撥付,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所扶持會展項目應符合中央、省、市關于清理規范慶典、論壇(會議)、展會等的相關要求,符合《山東省節慶論壇展會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具體扶持范圍如下:
(一)圍繞國家戰略和城區發展方向,立足我區特色優勢產業,重點發展海洋裝備、汽車制造、通用航空、軌道交通四大先進制造業,微電子、生物醫藥、人工智能、大數據四大高技術產業,大健康、旅游度假、現代金融、文化創意四大現代服務業,以及紡織服裝、商貿物流、綠色建筑、現代農業四大傳統優勢產業主題會展活動。
(二)自主培育會展活動的承辦方、引進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的承辦方、落地的知名會展公司、展館出租方。
(三)參加在我區舉辦并經會展主管部門認可的會展活動的本區企業。
(四)政府部門參與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新會展項目的引進、宣傳推廣、對外交流、調研、培訓、行業評估等活動。
(五)鼓勵會展項目進行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會展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補助或獎勵:
(一)已獲得我區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會展活動。
(二)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備案手續的會展活動。
(三)系統、行業和部門內部會議。
第三章 扶持方式、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自主培育展會補貼。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并經我區會展主管部門評估、認可的在我區自主培育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專業展覽項目,按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9平方米/個標準展位,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面積數折算,以下同)數量進行補貼,補貼屆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屆。首屆給予每個標準展位補貼600元,第二、三屆分別按照每個標準展位補貼500元、400元。對符合我區16個重點產業方向展會,按照補貼1.2系數進行補貼。對培育展會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給予展會UFI國際認證費用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獎勵。每屆展覽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1、在本區注冊、納稅企業新創辦的會展項目;
2、在本區范圍內從未舉辦過相同內容的展會;
3、獨立舉辦的展會,展期不少于三天,且展示內容與展會主題符合程度達到95%以上。不包括與其他展會同期舉辦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塊”;
4、首屆室內展覽面積達到10000平方米、標準展位450個以上,第二屆、第三屆的展覽面積及展位數保持同比20%遞增的展會。
(二)我區自主培育展會補貼申請滿三屆,從第四屆開始按照“引進展會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第八條 引進展會補貼。同一展會享受引進類展會或重點類展會最高補貼,不重復補貼。
(一)一般類展會引進。由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企業舉辦、協會等,在國內外其他城市舉辦的專業展覽項目,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1、展覽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450個標準展位以上,給予承辦方20萬元補貼,每增加1萬平方米(標準展位不少于450個),給予5萬元補貼。室外展覽面積按70%折算為室內面積。同一展會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
2、對符合我區16個重點產業方向展會,在補貼“1”項基礎上按照1.2系數進行補貼。
3、確定連續五年(五屆)以上在我區舉辦并簽訂長期合同的,給予主辦方50萬元獎勵,分五年(五屆)每次獎勵10萬元。
(二)重點類展會引進。包含流動性重點展會和UFI認證重點展會兩類。流動性重點展會是指由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或國家級行業協會舉辦且在全國或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業巡回展會。UFI認證重點展會是指確定連續五年(五屆)以上在我區舉辦并簽訂長期合同的、已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展會。重點類展會引進給予落地舉辦補貼100萬元,展覽面積超過4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萬平方米,給予10萬元補貼。室外展覽面積按70%折算為室內面積。同一展會最高補貼不超過300萬元。重點類展會引進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在國內外其他城市連續成功舉辦過三屆以上;
2、展會面積不少于4萬平方米,展期不少于三天;
3、與我區產業發展方向有較高的結合度。
第九條 展會配套活動補貼。舉辦展會同期,對促成展會舉辦、帶動產業發展、拉動當地消費且相對獨立的節慶、嘉年華、大賽等展會配套活動,經會展主管部門認可,根據活動規模大小、主辦層次和經濟社會效應,給予場地租賃費、場地搭建費各50%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會展機構落地補貼。
(一)知名會展機構在我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會展企業并在我區納稅,年度內在我區舉辦一次1萬平米(標準展位不少于450個)以上展會,給予注冊會展企業30萬元補貼;年度內舉辦兩次1萬平米(標準展位不少于450個)以上展會,給予注冊會展企業50萬元補貼。
(二)會展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并納統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貼;年營業收入較上年每增加1000萬元,補貼5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本地企業參展補貼。本地企業參加在我區舉辦的且由我區會展主管部門評估、認可的展會,給予實際支出展位費80%補貼,每個國際標準展位補貼最多不超過6000元,同一企業同一展會展位補貼個數不超過三個標準展位。
第十二條 網絡展會獎勵。在本區注冊的機構或企業依托自辦的實體展會,建立和培育相應的網絡展會,根據項目和預算評審情況,每年(屆)給予3-5萬元的獎勵,最多獎勵三屆。
第十三條 展館運營補貼。對大型專業展覽場館舉辦的展覽活動給予運營補貼。大型專業展覽場館是指以舉辦展覽活動為主要功能的、可供出租的實際室內展廳面積達1萬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場館。以場館每年承接專業展會的室內展覽面積為基數(每個展會同期展覽面積不予累計),給予2元每平方米的場館運營補貼。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會議補貼。由省級以上各類行業協會或學會學術機構、高校、行業主流媒體、世界500強企業、全國500強企業主辦,在我區舉辦的國際或國內非政府補助專業會議,會期不少于2天、參會人數200人以上、住宿間夜數300間夜以上的,給予會議組織方一次性補貼。展會同期舉辦的配套論壇,原則上不給予補貼。
(一)國內會議補貼。參會住宿總間夜數達300的,給予10萬元補貼。超過300間夜數的部分,每增加100間夜數,補貼2萬元。對符合我區16個重點產業方向會議,按照1.5系數進行補貼。單個會議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二)國際會議補貼。對于參會人員有3個及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人士或國際性組織參加的,境外參會人員達20%(含)以上,參會住宿總間夜數達300的,給予20萬元補貼。超過300間夜數的部分,每增加100間夜數,補貼3萬元。對符合我區16個重點產業方向會議,按照1.5系數進行補貼。單個會議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第十五條 會展工作經費。區貿促會本著節約的原則,根據會展工作需求開展服務保障、招展引會、宣傳推介、交流合作、人才培訓等活動,編報年度會展工作項目計劃,納入預算評審,根據評審情況給予經費保障。我區會展企業參加區會展主管部門組織的境內外宣傳推介活動,符合有關支持企業發展政策的,按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對于區政府主辦或重點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的補貼,實行“一事一議”。由區貿促會和區財政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四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補助的會展項目或企業,申報單位應在會展項目舉辦60個工作日前通過登錄即墨會展網進行網上預申報,并在展會結束30個工作日內向區貿促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報申報材料。會展項目補貼原則上由承辦單位申報,一個會展項目有多個承辦單位的,由主要承辦單位提出補助申請。
第十八條 區貿促會將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并在會展項目舉辦期間,會同區財政局(或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會展項目依據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查勘審核。
第十九條 已預申報的會展單位應當在會展項目結束30個工作日內向區貿促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報相關材料。區貿促會復核后提出資金補助或獎勵具體數額,并通過網上公示7天,無異議后送區財政局復核;復核通過后,區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擬申請補貼的會展項目,各承辦單位應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會展項目情況提報區貿促會列入全區年度計劃。原則上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提報的會展項目不列入專項資金扶持范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區貿促會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并對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串通作弊、虛報冒領等違規行為的會展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取消其申請補助的資格。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貿促會、區財政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自本辦法公布之日,原《即墨區扶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即貿促字〔20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