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將進駐舉辦時間在3天以上的部分展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并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等服務。市政府法制辦日前表示,《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頒布施行,該辦法確立了一套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解決侵權糾紛的快速處理機制,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部門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責。
據統計,近年來在本市舉辦的35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展會中,有25個發生過知識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商標侵權、專利侵權等形態,發生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展會數量占被調查展會總數的71%。
針對展會上時有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狀況,《辦法》規定舉辦時間在3天以上,且為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或展出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在國際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知識產權、工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
進駐展會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
《辦法》還特別規定,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后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辦法》規定,對于因投訴人惡意投訴而對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快速處理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糾紛,《辦法》還規定,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后,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擁有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并協助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如果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應當按照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將涉嫌侵權的物品自行撤展或遮蓋;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或遮蓋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相應的強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