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從稅收征管方面支持本地會展業發展。日前,廣州市地稅局出臺《關于廣州市會展業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確從2008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將會展業營業稅適用稅目從“服務業-租賃業”全額征稅調整為按“服務業-代理業”差額征收營業稅。
據《新快報》報道,廣州市地稅局表示,此次出臺會展業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在稅收法律法規范圍內,從優化廣州市會展業稅收環境等角度出發進行的調整。該政策是對廣州市會展業發展的極大支持。
三項調整
1.明確會展業務屬于代理行為,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組辦單位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支付的場地租金、廣告費、交通費等之后的余額;
2.明確組辦單位從事會展業務,必須憑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方可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所列舉費用。并將扣除項目費用單獨設置明細賬;
3.明確會展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結算。同一項目實現的營業收入與可扣除費用在同一納稅期的,當期計稅營業額按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所列舉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否則可延至下一納稅期扣減當期計稅營業額,直至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