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函〔2002〕93號
外經貿部:
你部《關于舉辦境內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請示》(外經貿貿發〔2002〕525號)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為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對國務院已批準的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如需再次舉辦,國務院授權你部受理申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產業特點、達到一定辦展規模和辦展水平、企業反映良好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的,由你部直接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經審核不宜或暫不宜再次舉辦的,由你部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審批后函復主辦單位。你部要嚴格審核把關,切實負起責任。
二、有關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其他事項,仍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