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監發〔2004〕2號
頒布時間:2004-2-19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復函》(國辦函(2002)93號,見附件1)對目前執行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見附件2)的相關內容作了部分調整。根據國務院文件,現就有關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發(2003)5號文件的規定,在我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的資格審批均已取消。
二、根據國辦函(2002)93號和國辦發(1997)2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對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一)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等,須報國務院批準。對國務院已批準的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如需再次舉辦,由商務部受理申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產業特點,達到一定辦展規模和辦展水平,企業反映良好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的,由商務部直接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經審核不宜或不宜再次舉辦的,由商務部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審批后函復主辦單位。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主辦的,以及境外機構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報商務部審批。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須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三)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主辦的和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由商務部審批。地方其他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四)凡以科研、技術交流、研討為內容的展覽會,由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批。
(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對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應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六)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凡涉及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參展的,應報商務部審批,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
以上六類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各單位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海關憑主管部門批件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