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5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工作,加強展會活動的管理,促進專利(知識產權)主題展會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局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工作,加強展會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受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以下將后兩者統稱“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的各類展會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是指展覽會、交易會或者博覽會等形式的展覽展示交易活動。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的展會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獨家主辦或者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第一主辦單位的展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主辦的展會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國務院其他部委或者中央部級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政府的邀請聯合主辦的展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的展會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非主辦或非參與主辦單位名義參加的展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參與的展會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參與主辦的展會應當為與專利等知識產權主題相關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展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的展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的展會,原則上為與專利等知識產權主題相關的展會。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展會的宗旨是宣傳知識產權制度,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實施的意識、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促進我國專利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展會的基本原則是:
(一)有利于促進全國知識產權知識的廣泛深入宣傳與普及,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和全國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
(二)有利于配合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戰略的貫徹實施;
(三)有利于樹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社會形象;
(四)突出社會效益,講求實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展會的基本原則是:
(一)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知識的宣傳普及;
(二)有利于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貫徹實施;
(三)有利于樹立我國知識產權系統的社會形象;
(四)堅持主要以市場化機制舉辦,遵循展會市場運作規律。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按如下次序支持展會: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重點主辦一個國際性專利展會,將其作為我國專利展會的品牌進行培育;
(二)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的其他展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必要的資金等支持;
(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主辦的展會原則上以名義支持為主要支持方式;
(四)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的展會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參與的展會原則上僅提供名義上的支持。
第八條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參與主辦的展會,承辦單位和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局應當按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大力配合組織開展相應工作。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管理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的展會工作的具體負責部門,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歸口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的展會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承辦
第十條 下列單位可以承辦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的展會:
(一)地級以上(含地級)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三)具有一定規模、實力和影響,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良好并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四)省級以上社會團體;
(五)其他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適宜承辦的單位。
第十一條 承辦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的展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目的和實際需要,能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發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數量的專利技術及產品等參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員、資金等;
(四)能夠組織到足夠的參展商、采購商和專業參會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館、展廳和其它必要的物質條件和設施。
(六)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 承辦展會的單位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辦會申請,并填寫承辦展會申請表。申請內容應當寫明:
(一)辦會的目的和意義;
(二)展會的名稱;
(三)辦會時間和方式;
(四)籌辦機構及工作人員情況;
(五)國內市場對專利技術、產品供需情況的分析;
(六)組織供需方的辦法;
(七)經費預算、財務收支平衡情況及解決經費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場地面積及示意圖;
(九)主辦單位委托承辦單位舉辦的展會,必要時,附加書面協議或者合同書;
(十)承辦單位的法人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和資信證明;
(十一)承辦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擔的安全責任;
(十二)國際性展會還應當提供外方的有關材料,外方的邀請文件,中國駐外使、領館的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要求承辦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的展會的單位,應于預定舉辦時間6個月前將辦會申請和方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辦會方案擇優確定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的展會,承辦單位被確定后,承辦單位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施報告,實施報告中應附舉辦省地級人民政府的批件,并填寫申請登記表,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同意。
第十五條 凡需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主辦全國性或者國際性展會的有關單位,需在舉辦展會的上一年度將展會計劃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協調、安排。
凡需國家知識產權局參與展會的有關單位,需將展會計劃及方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承辦展會經同意后,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開展籌備工作。
承辦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主辦展會的單位應當設立展會專門財務賬戶。
展會舉辦前,承辦單位應當持相關文件及有關材料向舉辦地公安、消防、物價等部門備案或報批,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單位主辦、參與主辦或者參與的展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或者參與對展會組織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承辦展會經同意后,承辦單位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公開向社會發布消息,向各方發出邀請,并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組團參展。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掌握參展技術和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具有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應當標注易于區分和識別的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被許可實施專利技術的企業參展應當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許可備案的相關文件;已宣告專利權無效和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不得參展。
第二十條 承辦全國性或者國際性展會的經費由承辦單位籌集,展會舉辦后應當進行費用核算;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辦或者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舉辦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協議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展會舉辦后一個月內寫出展會總結報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展會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展會基本情況、知識產權(專利)技術交易及合同簽約情況、知識產權(專利)技術與產品總成交額、財務收支情況、展出項目匯編、經驗與教訓及改進意見等。
第四章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展會活動中各主辦、承辦單位和舉辦地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展會承辦單位應當指派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員參與展會的管理工作,招展時應當向參展企業約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主、承辦單位必要時應當在籌展期間,對參展企業所攜帶樣品有關專利、商標使用情況以及出版物合法來源情況和禁止使用情況等預先進行抽查,防止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發生。
承辦單位通過會刊及時報道有關參展維權和侵權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假冒、冒充或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由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職權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展會舉辦期間參展單位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應當根據展會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由主辦、承辦單位及時處理,亦可依法通過行政或者司法救濟途徑解決。
在展會結束后,展會的主辦單位要認真總結,及時將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投訴以及處理等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展會主辦、承辦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開展展會活動。工作人員營私舞弊、以會謀私、玩忽職守給國家、參展商等利益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法律或行政責任。
第二十八條 展會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批準文件要求和標準舉辦展會,不得擅自提高展會的規格和各項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展會傳播虛假知識產權(專利)技術和產品信息以及從事其它違法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