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發〔2006〕11號
第一條 為掌握展覽業的發展狀況,加強統計管理和監督,確保展覽業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在本市及在省外、國外舉辦展覽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
第三條 市統計局負責展覽業統計方法制度的制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大連市委員會負責全市展覽業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 展覽業企業及其它組織應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安排專、兼職的統計人員,建立展覽業統計臺賬。
第五條 展覽業統計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
(二)分析、整理統計調查情況,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
(三)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監督企業政策和計劃實施,檢查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展覽業統計資料。
第六條 統計報表按照下列程序報送:
(一)展覽統計對象按照大連市展覽業統計報表制度要求,負責向市貿促會報送統計報表,一式二份。
(二)市貿促會匯總統計報表,并及時向市統計局抄報。
第七條 根據不同情況,統計報表分為下列幾類:
(一)反映全市展覽業總體情況的大連市展覽業綜合表;
(二)反映展覽主辦(承辦)單位每次辦展情況的調查表;
(三)反映展覽主辦(承辦)單位經營情況的年報表;
(四)反映專業展館經營情況的年報表
(五)反映專業展館簽訂展覽場地合同的備案表;
(六)反映全市境外展覽情況的調查表。
第八條 調查表(展覽主辦(承辦)單位)在每次展會結束后15日內將報表報送至市貿促會(展覽辦);專業展館簽訂展覽場地合同的備案表在每季度末30日前報送市貿促會(展覽辦);年報表在年后30日內報送至市貿促會(展覽辦);綜合表在每季后10日內由市貿促會(展覽辦)報送至市統計局。
第九條 展覽統計對象應當配合展覽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準確、及時地完成展覽業統計業務。
展覽統計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違反統計制度規定,擅自變更統計方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備案,制發統計報表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