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市會展業發展迅速,展會數量逐年增加,展覽隊伍不斷壯大,展會的專業化、市場化水平不斷提高,對拉動相關產業,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的繁榮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會展業的快速發展和展覽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在舉辦會展活動的過程中,重復辦展、惡性競爭、虛假宣傳、冒名侵權等現象時有發生,并且愈演愈烈,如不加以扭轉,將擾亂展覽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展覽資源,損害城市的整體形象,影響會展業的健康發展。為加強對各類展覽活動的監督和管理,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展覽市場的正常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辦展水平,促進我市會展業的健康發展,現制定《沈陽市展覽會運營規范》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陽市展覽會運營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展覽會經營行為,維護展覽業市場秩序,保護參展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展覽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展覽會,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以展示、展銷、洽談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經貿洽談等活動。包括各種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訂貨會、經洽會和購物節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辦單位是指展覽會的發起者或組織者,承辦單位是指展覽會的執行機構。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商業性展覽會活動。
第五條 沈陽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是我市會展工作的政府職能機構,負責全市會展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研究以及綜合、協調、指導、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規范分局負責本市各類展覽會活動的審核登記,并依法對各類展覽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沈陽展覽業協會是全市展覽活動的行業組織,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展覽行業的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單位誠實、守信,規范經營。
第六條 展覽會的舉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ǘ┯泄潭ǖ霓k公場所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三)有與展覽會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專業人員;
?。ㄋ模┯幸欢ǖ霓k展經驗和抵御風險能力。
第七條 舉辦展覽會單位,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舉辦單位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ǘ┡e辦展覽會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展覽會名稱、起止時間、場館、展品類別、舉辦單位銀行帳號、會務負責人、組委會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ㄈ﹫鲳^使用證明;
?。ㄋ模┱褂[會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主辦(承辦、協辦、支持)單位、組織領導機構、招商組展計劃、配套活動、新聞和廣告宣傳安排和安全保衛工作等;
?。ㄎ澹┯嘘P部門同意主辦、協辦、支持的函件或證明以及聯合舉辦的協議書等。
第八條 各展覽場館不得與未取得《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的舉辦單位簽訂展覽會租場合同。
第九條 外埠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來沈舉辦展覽會,應提供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核轉手續,并按本規范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舉辦單位因故變更展覽會的名稱、時間和地點或停辦展會,應到展覽會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并立即告知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 在市區舉辦的展覽會,凡由本市承辦的,舉辦單位在展覽會結束后10日內,應將該項展覽活動的有關統計數據(展覽面積、成交額、觀眾人數等)和總結材料報送市會展業管理辦公室備查。
第十二條 參展商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不得展示和展銷假冒偽劣產品。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展商資質進行把關,并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
第十三條 展覽會中展示、展銷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以及指定經營的產品,應提供相應的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以零售為主的商品展銷會,其展銷商品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和“信譽卡”制度,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條 展覽會舉辦單位應加強展會廣告宣傳和有效觀眾的組織工作,切實為參展商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展覽會舉辦單位,在取得《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刻制印章、發布廣告、進行招商組展活動。
展覽會廣告宣傳和邀請函等宣傳材料內容應與所登記的展覽會名稱、時間、地點、主承辦單位等內容相一致,不得虛構或夸大事實、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七條 展覽會名稱擬定應本著“規范、從簡、求實”的原則,不得隨意夸大展會范圍和級別,不得一展多名。凡冠有“國際”字樣的展會,境外參展商比重必須達到全部參展商的10%以上。
第十八條 展覽會舉辦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在展會期間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嚴禁各類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九條 舉辦展覽會應避免與同類展覽會在同一時間或相近的時間內舉辦。各展覽場館應嚴格按照我市年度展覽計劃安排展期,以避免發生重復辦展,引發惡性競爭。同類展覽會在我市舉辦,間隔時間必須超過30天。
第二十條 建立展覽會信訪工作責任制。對展覽會信訪投訴事項,按照“誰承辦,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市政府主辦的展覽會,所涉及的信訪事宜,由展覽會承辦的市級職能部門協調處理;其它展覽會涉及的信訪投訴事宜,由展會組委會及主辦單位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沈陽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7年06月01日 實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