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會展行業行為,促進會展經濟健康發展,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會展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會展承辦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展會前到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未登記擅自舉辦會展活動最高罰3萬。
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在舉辦展會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到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境外企業、組織到本市舉辦會展活動以及涉臺性質的會展活動,須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審查、批準。
會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開展30日前,持資質證明、會展實施方案、場館租賃合同、登記審批手續等相關材料,到市會展辦公室備案。會展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盜用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辦展;不得騙取參展商參展費用;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會展活動登記手續;不得虛報冒領會展業專項資金;不得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會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對參加經營性展會的參展商的資質進行審查,并與其簽訂參展合同,并在會展舉辦期間對參展商的參展活動進行監督,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會展辦公室報告。同時在會展現場設置投訴處理接待處,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市工商、公安、知識產權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同一場館、場地舉辦同一類型的展會,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在處罰方面,會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未對參展商資質進行審查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擅自舉辦會展活動,或者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發布廣告、招商招展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