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標有專利標識的產品或者技術,會展主辦方應當查驗其專利權有效證明或專利許可合同。”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訂案)》對目前興起的會展經濟中存在的專利問題進行了規范。
近年來,新疆會展經濟發展迅猛,但會展主辦方對專利方面的管理還非常薄弱。此次修訂的條例對此作出了規定,對標有專利標識的產品或者技術,會展主辦方應當查驗其專利權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未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會展主辦方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會展主辦方若未履行查驗職責,致使假冒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參展,專利工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目前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在現實中較為常見,修訂的條例規定,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將按專利法處理,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提供便利條件的,將由專利部門責令停止。假冒專利的,依照專利法處理。明知是假冒專利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的,由專利工作部門責令停止,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此次修訂的條例增加了重復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后,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由專利工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薄曉表示,修訂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很有必要,對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