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博會承辦方指定劉小姐為其展商提供勞務服務,展商卻拖欠勞務報酬消失。無奈之下,劉小姐將承辦方北京博萬國際會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博萬會展)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勞務費933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持劉小姐的訴訟請求。
劉小姐訴稱,2012年8月11日至12日,博萬會展在國家會議中心舉辦婚博會,指定劉小姐為其展商茱莉亞中心服務,劉小姐成為茱莉亞中心的導購人員,并與博萬會展簽訂了《婚博會現場“小蜜蜂”導購行為規定》。在完成協議約定的義務后,茱莉亞中心在支付了劉小姐10000元后,僅留下一張9330元的欠條便不知蹤影。劉小姐認為博萬會展作為組委會對其展商的資質有把關和監管的義務,同時作為協議的當事人有繼續履行的義務,故要求博萬會展支付其勞務費9330元。
被告博萬會展辯稱,其與劉小姐沒有勞務關系,此前一直由茱莉亞中心支付劉小姐的勞務費,欠條也是茱莉亞中心負責人出具的。博萬會展沒有支付劉小姐勞務費的義務,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中,茱莉亞中心承租婚博會主辦方博萬會展的展位,并向博萬會展繳納了展位費及保證金,雙方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同時博萬會展對茱莉亞中心在婚博會舉行期間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劉小姐作為婚博會的導購人員,與婚博會組委會訂立了《導購規定》,按約定向博萬會展繳納了押金,劉小姐在遵守導購人員的行為規范的同時,接受婚博會組委會的指定為茱莉亞中心提供導購服務。博萬會展作為婚博會主辦方,對婚博會舉辦期間參展商及導購人員的活動負有管理責任。在雙方均找不到茱莉亞中心及其負責人的情況下,劉小姐要求博萬國際會展公司支付其勞務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