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下放117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其中涉及到會展業的有4項。
《決定》的公布在會展業界掀起了不小的討論,甚至有人恐慌取消展會審批制,會引發會展市場新一輪混亂。
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炎對《中國貿易報》記者表示:“長期以來,在中國內地舉辦的帶有“中國”字樣的展覽項目,需要通過商務部的審批;而出境的展覽項目,需經中國貿促會的審批。此次《決定》涉及取消的展覽項目并不涉及上述提到的帶有‘中國’字樣和出境展的業務范疇。”
涉及部分屬行業范疇
“行政審批取消,部門監管加強,結果可能更糟。”有業界人士擔憂地說。
記者在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的《決定》附件中看到:“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1項,其中取消71項、下放20項。”
《決定》涉及會展業取消審批的項目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關于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關于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審批;工商總局的關于世界博覽會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2號)保護;以及國家林業局的關于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69號)的審批決定。
陳澤炎指出,其中,《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以下簡稱《條例》)針對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以下簡稱上海世博會)的內容,隨著上海世博會的閉幕,其保護條例也結束了。
據悉,為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志的保護,維護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明確指出,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上海世博會申辦機構)依照本條例享有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未經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覽會標志。
世界博覽會標志除依照本條例受到保護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保護。
陳澤炎強調,該《條例》僅針對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的特殊標志,至于其他城市舉辦的園藝博覽會不在此《條例》保護范圍之內。
市場發展的必然行為
“此次《決定》的核心,是政府對市場營銷行為的放權。”陳澤炎如此闡釋。
今年2月初,在廣州市人民政府《第五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轉移、下放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中取消的備案事項顯示,廣州市外經貿局取消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備案。
廣州是最早取消展會審批的城市。據了解,自2010年7月1日,廣州實施對展會舉辦取消展前工商審批制后,重復辦展現象頻出。2012年2月,會展巨頭亞洲博聞(UBM)在華合資公司聞信公司曾向廣州10個政府職能部門及3個行業協會遞交“投訴信”稱,若廣州會展環境繼續惡化,UBM未來移植國際大展到廣州可能性降低。
不可否認,廣州市政府取消展前工商登記制度,目的在于簡化辦展程序,然而這也為控制重復辦展、制止搭車辦展等行為增加了難度。
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出臺的《廣州市會展業行業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定:在不同展館舉辦同類題材展會間隔時間應不少于1個月。舉辦與本區域內重要品牌展同題材的展會,舉辦時間與該品牌展的間隔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針對這一現象,陳澤炎認為,取消細分行業的審批是市場發展的必然。
陳澤炎表示,此次《決定》的核心也是放手微觀環節。
據悉,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第一批行政審批等事項公布之后,為加快清理新一輪行政審批項目,有關部門將適時再推出一批單子,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等原則,提出取消和下放的處理意見。
在繼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行政審批制度規范化建設也將加快推進。有關部門將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行政審批權力運行和監督、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審核和論證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目前,國務院辦公廳已經明確了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今后幾年,各部門將嚴格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是轉變政府職能極為重要的方面,這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是一個開始,下一步要繼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