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會展業長遠發展角度考慮,會展審批制度也應盡快納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關注的范疇。盡快完善會展項目審批制度,從而指導、監督、調會展業的健康發展。
會展作為新興的行業,雖然自發展伊始就已經建立了審批制度,但是重復辦展、“傍大款”、騙展等現象卻依然頻現于會展界。
今年3月,在北京展覽館舉辦的第十三屆中國國際紡織面料及輔料〔春夏〕博覽會遭遇“傍大款”。另一個名稱相似的的展覽會“2007年中國紡織品面料、輔料博覽會”同期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由于招展宣傳與真實情況不符,而且現場觀從寥寥,導致參展商圍攻組委會,要求退的款賠償。據了解,“2007年中國紡織品面料、輔料貿易博覽會”的組織者去年就已經傍著中國國際紡織面料及輔料(春夏)博覽會在北京海淀展覽館同期舉辦了一個展會:而且參展商識破后,也大鬧了一揚,新聞媒體也做了諸多報道,沒想到今年竟然又如法炮制,而且順利通過了審批。
類似上述事例在我們的會展業比比皆是。那么,緣何在會展審批制度下,還會出現類似事件呢?
“只批不審”,審批制度存在嚴重弊病
眾所周知,我國的會展業存在多頭審批的弊病。但是將目前會展業的混亂都歸咎于多頭審批是不客觀的,審批制度不完善,只“批”不“審”才是導致我國會展業發展混亂的根本原因。
擁有會展項目審批杈的政府機構普遍缺乏審批依據,比如,審批的展覽項目是否與同類題材的展會存在重疊;對于辦展公司〔包括主承辦〕是否曾發生騙展糾紛等等。對于展覽項目的審批還只是停留在層面上,因此才會存在只“批”不“審”的現象。一些不規范的展覽公司抓住審批制度的漏洞,屢屢騙展得手。
此外,除了一些國家機構具有展覽項目的審批權之外,各地方政府也具備當地展覽項國的審批權。在展覽項目的審批上,國家機構和地方政府基本沒有信息溝通,對于各地舉辦的展覽會缺乏了解,就盲目審批,導致重復辦展、“傍大款”等事件頻頻發生。
為此,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張羚在接受《中國貿易報》采訪時的一番話發人深省。張羚說,目前地主城市的展會項目的審批權,歸屬當地的外經貿委統一審核,因此,協調和管理起來相對容易。但北京除外經貿委對展會項目審批之外,還有國家機構的展會項目,這樣一來,在北京舉辦的展會項目,在協調和管理上就存在很大的難度?!?/DIV>
張羚還指出,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前提下,北京市有關方面無法出臺展會營理上相關法規。她建議,由國家機構審批的,在北京舉辦的展會項目,應該和北京市有關方面有一個溝通,避免多頭審批導致重復辦展的現象。
為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加入WTO的需求,當前,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深化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完善會展審批制度已經成為業界非常迫切的呼聲。
完善審批制度 建立監督機制
填缺補漏只能解決暫的問題,從會民長遠發展角度考慮,會展審批制度也應盡快納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關注的范疇。盡快完善會展項目審批制度,從而指導、監督、協調會展業的健康發展。
首先,建立國家審批機構和地方審批-機構的溝通機制。會展項目的審批應建立在避免重復辦展,“傍大款”等的基礎上。這就要求會展項目審批要有切實可靠的依據。
從國際展覽業協會(∪F|)、國際展覽和活動協會(LAEE)、英國展覽業聯合會(EFI)和新加坡會議展覽協會(SACE○S)等國外比較活躍的會展行業組織來看:制定行規,進行行業間的協調和營理:對展覽會進行資質評估,為政府審批項目提供依據,是成熟的會展行業協會的主要功能。
其次,建立監督機制,賦予各地會展行業協會監督職能。這也是我國會展業長遠發展之計。
鑒于我國國情,擁有會展審批權的政府部門,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在會展項目審批上缺乏應有的審批依據,當然更無法對審批后的展覽項目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那么,由誰來承擔這些職能,會展行業協會呼之欲出。
眾所周知,各地會展行各地會展行業協會背后普遍都有政府的影子,與當地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業內入士戲稱,我國的會展行業協會扮演著“二政府”的角色。既然這是行業協會建立以來,根深蒂固,很難改變的事實,那么我們就應該轉變思維,利用這 一特色,賦予會展行業協會監督的職能。
對此,業內有識之士也一直在呼吁。中國對貿易展覽公司的華謙生在《中國經營報》上發表文章提出,“要使會展行業協會真正發揮其規范市場和遏止重復辦展的作用,至少應該要具備幾個條件。其中第二條就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協助監管會展市場”。
至于會展行業協會如何發揮監督作用,需要政府與各界共同探討,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的監督機制。如是否重復辦展:辦展機構是否具備辦展資格;是否存在虛假宣傳;對于出現了問題的展覽會(如上述的案例),對其主承辦單位應該記錄在案,給辦展機構誠信度打辦等等。從而為政府機構在會展項目的審批上提供依據。如此一來,類似“北京面料展遭遇傍大款”的事件相信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