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緣起于中國衡器協會為規范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對協會會員制定的一些行規行約。卻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對行業協會定位、職能、發展方向等問題的探討。該案例不僅為其他行業協會敲響警鐘,也將促使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與行業協會相關的政策、法規。當各部門制定的文件、法規如有相抵觸之處時,讓企業能夠找到及時、有效、明晰的政策依據。
中國衡器協會秘書長劉曉華表示,他沒有想到,中國衡器協會成了“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果行業協會舉辦展覽會被認定為“經營”,大多數行業協會賴以生存的路子就被堵死了。
協會辦展成了經營者
2006年7月20日,中國衡器協會向全國衡器相關單位下發了一份文件,要求“各會員單位每年只參加一次專業性的衡器展覽會,其他綜合性的展會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參加”、“凡參加中國衡器協會主辦的‘2006中國國際衡器展覽會’以后又參加其他專業性衡器展覽會的會員單位,‘2007中國國際衡器展覽會’將不予安排展位”。
這一紙通知,讓全國衡器工業信息中心在沈陽組織的展覽會受到影響,有些單位因此要求退展。該中心認為中國衡器協會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將中國衡器協會訴至當地的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6月,沈陽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國衡器協會理事會敗訴,并認定該協會是“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所謂“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指的是,“只有中國衡器協會才能主辦國際性專業衡器展覽會,這是由于國際科技會展經營者的市場準入受到《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的特別限制。在國際性專業衡器展覽會市場上,除中國衡器協會主辦的2007中國國際衡器展覽會外,參展者和參觀者別無選擇。”
同時,由于中國衡器協會“向參展者收取費用,開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法院更是認為其身份為“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發票成為問題的焦點
“法院之所以判決中國衡器協會為經營者,關鍵在于該協會辦展使用的發票與公司使用的發票是相同的。”中國行業協會商會網專家委員會主任張經說。
中國衡器協會副秘書長王燕華說:“行業協會辦展使用稅務機構提供的發票其實不恰當,但目前又沒有其他種類的發票可用。”而這體現了中國目前專為非政府組織設立的財政手續不健全。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市場管理部主任王永剛表示,財力不濟成了不少行業協會的最大壓力,而舉辦一些展覽會、交易會是協會解決經費很重要的合法路徑之一。還有協會負責人表示,行業協會辦展覽是否屬于經營活動,關鍵看其對利潤的利用,如果利潤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就不屬于經營活動。
行業協會生存的困惑
中國衡器協會秘書長劉曉華認為,行業協會不是經營者,而是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他說,中國衡器協會作為民政部登記的社團組織,并不是經營實體。舉辦展覽會,也只是協會職能之一,不能稱其為“經營者”。雖然民社發[1995]14號文件規定:社會團體“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但是國務院辦公廳已在今年5月13日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文件要求行業協會“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賦予了行業協會舉辦展覽會的職能。
其次,法院一再強調的衡器協會舉辦展覽會,收取了費用,開具的是“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只有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才開具此類發票,因此判定中國衡器協會為“經營者”。其實這也是由于現行工商、稅務法規還存在很多漏洞,國家還沒有把行業協會看作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對工商、稅務法規逐步完善,使行業協會在進行服務性收費時,能有專門的稅務發票,而不是只能與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等企業混用同一種發票,使其法人實體的性質受到質疑。
再則,既然中國衡器協會不能算“經營者”,那么稱其為“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更是無從談起。中國衡器協會舉辦國際性展覽,取得了國家科技部的資質批準,且取得國家科技部或商務部授予舉辦境內國際展覽會資格的單位還有很多,因此不能說其具有“獨占地位”。既沒有“獨占地位”,又不能稱之為“經營者”,中國衡器協會被判為“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實在太過牽強。
對于此事,我們認為,行業協會為規范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對協會會員制定的一些行規行約,本身無可厚非,但具體到利益問題,可能欠缺考慮。對其06年7月的一紙文件怎么看都覺得別扭,是協會要生存,需要資金來源,但若真仰仗起自己的這點資本來限制一些事情,怕是不合適的。還記得今年的世界方便面協會中國分會的那件糗事,宏觀通脹背景下竟要引導行業大漲價,真是不知死活,被認定非法也就自然而然了。行業協會是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責任是什么要明確,不過政策方面對這類潛在生存條件相應的指引自是需要盡快出臺。這么來看,問題顯現倒是一件好事,對今后行業協會具體動作是個經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