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萬余元糊涂賬的由來
自1993年起,昆明國際會展中心有限公司(前身是昆明國際貿易中心,下稱昆明會展中心)與躍進汽車集團(南京依維柯汽車有限公司的中方股東)就有了貿易來往。2000年10月,昆明會展中心的財務人員發現,雙方從1996年至2000年期間的購銷活動中出現了129.7萬余元的差異。隨后,在雙方的調查中發現,這個差異來自于當時在汽車銷售市場上比較常見的“轉票”行為。
何謂“轉票”?據汽車銷售業內人士介紹,汽車銷售一般都是限定區域的,汽車生產廠商業務員為了提高自己在限定區域內的銷售業績,通常會采取甲地賣車乙地開票的手段。業務員從實際售車地取得增值稅發票,交給本區域經銷商,經銷商再根據其提供的客戶資料開出增值稅發票交給客戶。這樣就可以算做業務員在本區域內的銷售業績。在這種形式下,最終開出增值稅發票的經銷商既不見車也不見錢,僅僅是為了配合業務員轉一下發票,故稱“轉票”。
當時,昆明國貿中心與躍進汽車集團的業務員曾多次以這種“轉票”方式進行合作,事實上,后來雙方產生爭議的129.7萬余元的“債款”,都是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但昆明國貿中心的財務賬目上對此并沒有什么反映,而在躍進汽車集團的財物賬目上,已經出現了129.7萬余元的虧空。
債務轉移后5年后成被告
昆明國貿中心發現這一問題后,曾多次要求對方查清事實、及時解決,但對方遲遲沒有明確答復。2001年1月,躍進汽車集團單方面擬定了一個“還款協議”,并以“終止經銷合同”相威脅,要求前往南京參加年度經銷商會議的昆明國貿中心的一名普通的業務代表蔡某在協議上簽字。在這份協議中,躍進汽車集團認定昆明國貿中心欠款237萬余元,并分12期賠付。昆明國貿中心沒有在這份協議上蓋章確認,并由有關人員在這份協議上手書“實際欠款34.9萬余元”,要求對方“查實情況后盡快與我方協調解決”,但從此便沒有了下文。
2001年,躍進汽車集團為了理順關系,決定將所有債權債務轉移至包括依維柯在內的三大品牌公司。在“還款協議”后風平浪靜過了將近一年后,2001年12月下旬,由躍進汽車集團、南京依維柯有限公司銷售公司、躍進輕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及昆明國貿中心4家聯合簽署了“債權債務轉移確認協議書”。
協議反映,躍進集團賬目反映國貿中心欠款210萬余元,昆明國貿中心賬目反映只欠75萬余元(其中包括兩輛有爭議、價值41萬余元的依維柯車款)。協議確定轉移總額為75萬余元,雙方有異議需要做進一步核實的129.7萬余元“視核查結果再作認定”。
在“債權債務轉移確認協議書”簽署后,依維柯公司與昆明國貿中心從此都不再提及這筆欠款,而是繼續著正常的汽車銷售合作。
在平靜地度過了4年多后,因為改制等因素,昆明會展中心決定不再經營汽車銷售業務,并向依維柯公司發出“關于終止經銷南京依維柯汽車的函”。
又過了一年,2007年5月,南京依維柯汽車有限公司忽然一紙訴狀將昆明會展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昆明會展中心賠償“拖欠的174萬余元貨款”。
昆明會展中心兩審均敗訴
在起訴之前躍進汽車集團就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申請查封了昆明會展中心的賬戶。似乎,躍進汽車集團對這場官司已胸有成竹。南京玄武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中,指定一位代理審判員在當地鎖金村法庭以簡易程序審理。
在法庭審理中,盡管昆明會展中心提交了多份證據證明自己只是按對方業務員的要求“轉票”,這個過程中,既不見車也不見錢,雙方所爭議的129.7萬余元其實是由于對方管理不嚴出現的漏洞。況且,由于汽車銷售中嚴格的提車程序,依維柯公司完全有能力依據銷售臺賬查明這些差異款的真實去向。但不知為何,法庭對昆明會展中心提交的證據都不予采信。甚至對會展中心提出的“由于兩輛依維柯汽車在1997年被依維柯公司業務員無故調走,至今仍未交付,因此無須付41萬余元車款”的要求也以證據不充分為由拒絕。
一審法院認為,“還款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昆明會展中心認可了欠款的數額并答應分期還款的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判決昆明會展中心歸還依維柯汽車公司共計162萬余元欠款。
昆明會展中心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昆明會展中心大呼冤枉
昆明會展中心大呼冤枉。公司董事長趙云忠表示,昆明會展中心從來沒有認為自己欠了依維柯公司那么多的錢。所認定的75萬余元欠款中,除了有爭議的兩輛依維柯車款外,其余的欠款早已全部還清。在還清欠款后,雙方又進行了4年多的業務合作。在4方簽署的“債權債務轉移確認協議書”中,已經明確了雙方有異議需要做進一步核實的129.7萬余元款項“視核查結果再作認定”。在沒有明確認定之前,法院怎么就可以認定會展中心還欠依維柯162萬余元呢?
昆明會展中心認為,對于這筆糊涂賬,依維柯公司完全有能力查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或者通過司法會計鑒定也可以查明。但不知什么原因,會展中心提出的這些申請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批準。
昆明會展中心代理律師蘇建明認為,昆明會展中心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遭遇到嚴重的不公正待遇。拋開雙方爭議的事實不說,昆明會展中心提出司法會計鑒定申請,并按照法律規定提舉了3家外地鑒定機構供法院選擇,按常識、按慣例,法院應該批準以示公正,但事實證明,昆明會展中心合法的訴訟權利莫名其妙地被剝奪。此外,當地法院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細節上毫不掩飾地對依維柯公司的偏袒,也使整個訴訟過程變成了一邊倒的程序過場。蘇建明表示,昆明會展中心將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