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主創新,打造品牌?還是登乘他人龍馬之便?這仿佛是伴隨社會經濟發展的永遠不會消失的一個話題。從經濟學的搭便車原理,到商標應用中的“傍名牌”現象,再到文學界中有關“登龍術”的討論,無數類似選擇紛至沓來,乃至近年發展最為火熱的會展經濟也遭遇這一問題。
以北京市為例,《2006-2007年:中國會展經濟發展報告》最新統計數據表明,北京市重復辦展現象比較嚴重。同一時期同一區域舉辦眾多相同或類似的展會不僅使參展商疲于奔命,而且嚴重挫傷了參觀者的熱情,這種惡性競爭最終影響了北京市會展行業的健康發展,名牌展會業已開始向外省市流失。
重復辦展、展會名稱混淆頻頻發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北京市的展會審批情況復雜,多頭審批現象突出?還是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夠完善,缺乏對展會名稱的保護?或是展會主辦方缺乏品牌意識,執著于這種低水平重復?
從現實情況來看,北京市的展會審批情況相對于其他省市來講的確更為復雜。其主要原因在于國家級的展會審批部門與北京市省級的展會審批部門齊聚于此,由于上下級部門之間以及各平行部門之間沒有信息溝通渠道與信息共享機制,因此難以避免通過審批的展會名稱發生重復,這是為社會廣為詬病的重要問題。然而,各位批評人士忽視的是,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市均出現了重復辦展的現象,從上海到廣東,從長春到武漢,重復辦展已成為各地會展行業發展的一個通病。可見,審批復雜可能是北京市重復辦展的原因之一,但不是重復辦展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并且,即使理順了展會審批程序,也不可能通過審批杜絕重復辦展問題。因為,展會的名稱并不同于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它難以突出體現創造性勞動,不應當從其產生之日起即可通過審批獲得壟斷的權利。因此,審批部門不可能禁止舉辦與他人展會相似的展會,而期望通過統一審批權限而完全解決重復辦展問題的想法也不可能實現。
從根本上來講,重復辦展問題的解決應當依賴于對展會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不乏關于展會名稱的保護性規定。雖然在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以及商標法中,尚未提及展會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自1993年12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已包含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方面的保護性規定。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對“知名商品”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司法認定進行細化,更有助于司法機關保護知名商品工作的開展。由此可見,舉辦展會作為一種服務,可以服務名稱的形式獲得我國類似于知名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當然,取得這種保護的前提是“知名”,而不是普通名稱,展會名稱能否得到國內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還要基于展會主辦方自身在打造品牌方面的付出。
從展會主辦方方面看,展會主辦方的意識與選擇是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關鍵。品牌無法與生俱來,只能通過市場經濟反復的大浪淘沙最終得以顯現。一時的重復辦展現象并不可怕,只有重復才可能產生對比,才能夠為各參展方提供選擇或放棄的機會。在辦展主體逐漸轉向企業的趨勢下,展會主辦方應當緊緊抓住每一次競爭與比較的機會,讓自己的品牌突顯出來。初涉會展行業的展會主辦方是自主打造品牌,還是行登龍之舉,應如哈姆雷特審視“To be or not to be”問題一樣認真思考和對待這個問題。選擇鉆審批復雜的空子、搭乘別人的展會便車,固然可渾水摸魚、得一時之利,卻永遠擺脫不了其他展會的影子,并時時承擔被知名展會主辦方控訴的風險,甚至終將被市場淘汰出局。已經招展辦展的主辦方應全力打造展會,為參展商提供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在內的全方位服務,為參展商的順暢交易提供最完備的信息渠道,憑服務吸引參展方,憑服務打造展會品牌,待展會得到市場認知、成為知名展會后,便可依據法律取得對展會名稱的有力保護。
打造展會品牌、拒絕登龍之舉,這是展會主辦方解決展會名稱保護的不二法則,也是中國會展行業解決重復辦展問題,走上集約化發展道路的正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