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1988年4月29日
第一條 定義
凡展示國外技術、設備、制成品并對展品進行留購或為配合進口而舉辦的國外來華展覽會均屬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均應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舉辦展覽原則
舉辦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宗旨是為了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和樣品,促進國內生產、工藝、技術的發展;加快出口產品的升級換代;發展對外貿易。展出內容原則上應是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和制品。展品留購應由有外貿進口經營范圍的公司辦理。
第三條 舉辦展覽單位
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應由各級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所屬展覽公司(中心)及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有舉辦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經營范圍的公司主辦。各類學會、協會,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事業,均不得自行舉辦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國家級雙邊經濟技術展會原則上由中國國際展覽中心主辦。
第四條 審批程序
由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舉辦的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批準,并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其它有舉辦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經營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舉辦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為配合進口訂貨舉辦的展出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術交流會、國外樣品展示會,由公司自主辦理,免辦批準手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所屬展覽公司,以及有舉辦國外來華經濟技術展覽經營權的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展覽會,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批準,并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第五條 海關監管
海關憑本文第四條規定的審批單位批準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文件及主辦單位對外簽訂的辦展協議辦理展品、賣品及宣傳品的監管和通關手續。對于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舉辦的展出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術交流會、國外樣品展示會,海關憑主辦公司的對外協議辦理展品、賣品及宣傳品的監管和通關手續。
第六條 其它
各中央辦展單位及各地方經貿廳(委、局)應于每年終將本單位本地方當年辦展情況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