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促展管 [2007]4號
2008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貿促會各地方、行業分會,各進出口商會,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組織開展出國展覽業務,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現就《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貿促展管[2006]28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 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市注冊的企業。
二、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組織該省、市的企業出國辦展,須遵守現行的《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報中國貿促會審批(會簽商務部)。
三、 本補充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四、 本補充規定由中國貿促會、商務部負責解釋。
五、 本補充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