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工作的管理,確保健康、有序地開展有關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展覽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Expositions,BIE;以下簡稱“國展局”)是設在巴黎,在《國際展覽會公約》框架內協調管理和批準舉辦世界博覽會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本辦法所稱世界博覽會(以下簡稱“世博會”)是經國展局注冊或認可,由某一國家政府主辦,有多個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參加的國際性大型展示活動。世博會分為注冊類世博會〔展期通常為6個月,每5年舉辦一次〕和認可類世博會(在兩屆注冊類世博會之間舉辦,展期通常為3個月)。
第三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代表中國參加國展局工作,負責中國參加國展局和世博會相關事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項,由貿促會商外交部、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后報國務院。
第二章 參加國展局工作
第四條 中國派三位代表參加國展局全體大會。其中,首席代表一人,由貿促會一位負責人經國務院批準后擔任;代表二人,由外交部、商務部商貿促會后各派一人擔任。
根據中國申辦或舉辦世博會工作需要,經貿促會、外交部、商務部協商后,可授權其他部門或省市的有關人士在特定時期內作為國展局中國代表,并按規定辦理核批手續。
第五條 首席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展局和世博會相關會議和活動,對國展局和世博會事務發表意見、行使投票權、表決立場;對各部門、各地參與國展局和世博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代表的主要職責是:協助配合首席代表開展相關工作;參加國展局和世博會相關會議和活動,經授權后行使投票權、表決立場;對中國參加國展局和世博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中國與國展局的正式聯絡方式為:(1)首席代表或代表經授權致函國展局;〔2〕通過中國駐法國大使館向國展局發照會。
第七條 貿促會負責與國展局進行日常工作聯系,處理相關事務,繳納會費及有關費用,通報中國參加國展局和世博會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同有關部門協商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八條 貿促會負責國展局官員訪華相關事務、中國代表團參加國展局會議和有關活動的協調、安排。
第九條 國展局中國代表競選國展局有關職位,應報由貿促會商有關部門審批,必要時報國務院審批。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和國展局要求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條 各部門、各省市如需派員參加國展局的培訓和工作,應商貿促會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國內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承辦國展局活動,應向貿促會提出書面申請,經貿促會考察,征求外交部、商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審批。批準后,由貿促會協調和管理相關事宜。
第三章 申辦世博會
第十二條 申辦世博會是國家行為,舉辦世博會的申請由中國政府向國展局提出。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承辦世博會,應向貿促會提出書面申請,貿促會會同外交部、商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進行考察、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四條 國務院批準申辦世博會后,貿促會商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后,提出成立申辦委員會的方案并報國務院審批。
申辦委員會對各項申辦工作做出決策、決定,協調各部門、各地區力量爭取國內外支持。
第十五條 各部門、各省市涉及申辦世博會的重大事項應向申辦委員會報告。
第四章 舉辦世博會
第十六條 舉辦世博會是國家行為。中國政府獲得世博會舉辦權后,交由地方政府承辦。
第十七條 貿促會適時提出成立世博會組織委員會的方案,商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世博會組織委員會是世博會組織工作的領導機構,協調相關政策和工作方案的擬定和實施工作,協調各地區和中央有關部門的參展事務,推動落實中國政府邀請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參展,就世博會籌備過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決策,確定注冊類世博會中國政府總代表或認可類世博會中國政府代表。
第十八條 注冊類世博會中國政府總代表和認可類世博會中國政府代表,由貿促會和世博會承辦地政府商有關部門提出人選報世博會組織委員會確定或變更,在世博會相關事務中對外代表中國政府,根據世博會組織委員會的部署和國展局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定期向世博會組織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重大事項應事先與貿促會協商。
第十九條 世博會組織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世博會承辦地黨政負責人擔任,當地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貿促會參與執行委員會的決策工作。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由承辦地政府和貿促會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世博會組織委員會批準后,參與執行委員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在世博會組織委員會領導下,執行世博會組織委員會相關決策,定期向世博會組織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反映籌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指導、協調本地有關機構開展工作,承辦組織委員會交辦事宜。
第二十條 對涉及籌辦世博會的重大事項或活動,各部門、各省市應通過貿促會與國展局聯系;對一般事項或活動,各部門、各省市應在聯系國展局后及時向貿促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除中國政府申辦并經國展局批準外,任何部門或地方不得舉辦名稱與“世界博覽會”、“世博會”相同或近似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展局的名稱、標志及中國申辦、舉辦世博會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標志受相關法律保護,未經有關單位授權,不得用于商業目的。
第五章 參加世博會
第二十三條 貿促會會簽有關部門并報經國務院批準,組織中國館參加注冊類世博會和部分認可類世博會。
注冊類世博會的中國館政府總代表或認可類世博會的中國館政府代表由貿促會一位領導擔任,代表中國政府與世博會舉辦國政府聯系。
展出結束后,貿促會向國務院呈報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貿促會商有關部門同意并報經國務院批準,可委托相關部門、地方政府組織中國館參加部分認可類世博會。
經貿促會同意,中國館組織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中國館政府代表,代表中國政府與世博會舉辦國政府聯系。
中國館組織單位應及時向貿促會通報工作情況。展出結束后,中國館組織單位向貿促會提交總結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省市參加世博會的活動,應事先征得中國館政府總代表或中國館政府代表同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貿促會負責解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