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貿促會、商務部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將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外事等綜合管理體制的框架。
該《辦法》修正本依照行政許可法,對出國辦展項目審批的條件、依據、受理和審查程序、期限以及批準項目的通報、公示、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審批機關的義務和權限,引入綜合執法體制,把出國辦展納入行政許可、工商、海關、外事等綜合管理體制的框架。
《辦法》要求,出國辦展須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會簽商務部)。組展單位應當向中國貿促會提出出國辦展項目申請,項目經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貿促會負責協調、監督、檢查組展單位實施經批準的項目,制止企業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出國辦展活動,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商務部負責對出國辦展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
組展單位的條件顯然有所放寬,應當具備的條件修改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注冊3年以上,具有與組辦出國辦展活動相適應的經營(業務)范圍;具有相應的經營能力,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參展企業發出因公臨時出國任務通知書的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辦法》還明確了項目申請的受理與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