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此次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強化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等多個方面。那么,新修訂的廣告法對會展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呢?
新廣告法對會展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一、對展會自身推廣類廣告將產生較大影響
純大多數展會都有專門的預算,用于展會項目本身的推廣。以往在各類硬性廣告中,會展行業適用頻率較大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將被全面禁止。此外,新廣告法還明確禁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用于廣告推廣。
此外,較多會展組織方在投放展會廣告往往還喜歡引用數據,比如“上屆展會接待觀眾總數達**萬人次”、“預計本屆展會成交額將達**萬人民幣”等。新廣告規定:對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過度宣傳和刻意引導是廣告商和媒體過去“打擦邊球”慣用之術,新廣告法專門增加了虛假廣告構成條件的相關規定,一是內容虛假,二是以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均為虛假廣告。
在處罰上,根據新廣告法,對發布虛假廣告的一般情節,罰款額度從1994年廣告法規定的廣告費用的1到5倍,調整為廣告費用的3到5倍,起罰點大幅提升,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罰200萬元。
二、對展會現場廣告資源或會刊廣告資源的經營管理
在對外推廣上會展組織者扮演的是廣告主的角色。但展會現場的經營和管理上,會展組織者又是廣告經營者。
新廣告法實施之后,會展組織者應該更加重視展會現場的墻體、戶外、電子顯示屏、活動背板、易拉寶、橫幅......以及展會官網、門票、會刊等廣告內容的監管。特別是藥品、保健品及醫療器械類展會的組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