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市字〔1997〕第272號)發布日期:1997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997年10月31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令第77號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實施,對規范商品展銷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辦法》的實施應予以高度重視,切實抓緊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品展銷會登記范圍
本《辦法》規定,由一個或者若干個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包括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展示會、訂貨會、以“節”的名義出現的各種形式的商品交易會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取得《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招商、展銷。
二、《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的印制
《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式樣附后)。其他表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意見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辦法》,使社會各界知曉實施《辦法》的目的、意義及《辦法》管轄的范圍等,增強《辦法》實施中的效力。在登記管理中,既要嚴格登記,又要加強管理,堅決杜絕重登記輕管理現象。登記時要嚴格審查申請材料,展銷會期間要派員到現場巡視或駐場辦公,確保《辦法》落到實處。各地在貫徹執行《辦法》中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司聯系。
附:《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式樣(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1997年11月12日 實施日期:1997年11月12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