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外經貿政發第325號、1998年9月22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外貿中心,各部委直屬公司,各商會、協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發展司)反映。
附件: 一、《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二、《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分類目錄》
三、《審批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備案表》
四、主辦單位報送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總結的內容和要求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秩序進行,保障展覽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
?。ㄒ唬﹪H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境外民用經濟技術來華展覽會(以下統稱國際展覽會)。
?。ǘν饨洕Q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包括綜合性或專業性的出口商品、投資貿易(利用外資)、技術出口、對外經濟合作洽談會或交易會。
第三條 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協調和管理。
第二章 舉辦單位
第四條 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制定并實施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方案和計劃,組織招商招展,負責財務管理,并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
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布展、展覽施工、安全保衛及會務事項。
第五條 境內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必須具有主辦和承辦資格。
?。ㄒ唬┙浲饨涃Q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以下單位具有主辦資格或主辦相應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保〖壗洕Q易促進機構或行會(專業)協會、商會;
?。玻褂[公司,外經貿公司。
?。ǘ┦〖壖案笔〖壥腥嗣裾蛲饨涃Q主管部門可以主辦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
?。ㄈ﹪鴦赵翰块T可以部門名義主辦與其業務相關的國際展覽會;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其名義主辦有關的國際展覽會。
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國際展覽會,應由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指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或省級及副省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承辦,并由其承擔辦展民事責任及主辦單位有關職責。
(四)凡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均具有相應的承辦資格。受主辦單位委托,有關公司可以承辦展覽的單項業務(包括設計、布展、展覽施工、廣告)。
第六條 境外(指外國和臺港澳地區,以下均同)機構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托境內具有主辦資格的單位舉辦。境內招商招展由境內主辦單位負責。
屬境外機構的主辦單位,應是具有相當規模和辦展實力,在國際上影響和信譽良好的展覽機構、大型跨國公司、經濟團體或組織(包括經濟貿易促進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
第七條 國家間雙邊、多邊及國內外友好省市間的展覽(含交流展),按對等原則和實際需要由相應的單位主辦和承辦。
第八條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展覽行為必須規范,維護參展單位的合法權益。
?。ㄒ唬┲鬓k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以及主辦單位之間(即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單位聯合主辦),必須簽訂規范的辦展協議,明確職責分工及承擔辦展民事責任單位等事項。
(二)招商招展由主辦單位負責。
除以國務院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其他均不得以組委會或籌委會名義招展。
(三)招商招展必須以企業自愿為原則,不得進行行政干預。
?。ㄋ模┱姓刮募蛘姓梗▍⒄梗┖贤仨毭鞔_主辦單位和參展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明確承擔辦展民事責任的單位。
(五)舉辦以國際展為名稱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參展商(不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比例必須達到20%以上。
?。┡e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廣告、宣傳材料必須真實可靠。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單位列為支持(贊助)單位。
?。ㄆ撸┲鬓k單位在辦展結束后1個月之內,向審批部門報送舉辦展覽總結。對由境外機構主辦并境內單位承辦的展覽,由承辦單位報送。
第三章 審批
第九條 舉辦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總面積)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經批準,并實行分級審批。
(一)以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以及由省級或副省級市人民政府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須報國務院批準。
省級及副省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主辦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由外經貿部審批。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以及境外機構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報外經貿部審批。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需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ㄈ┑胤狡渌麊挝恢鬓k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
?。ㄋ模┮钥蒲?、技術交流、研討為內容的展覽會,由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批。
(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系統單位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貿促會審批并報外經貿部備案。對在北京以外地區舉辦的,主辦單位應事先征得舉辦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
(六)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凡涉及臺灣地區廠商或機構參展事項,另行專項報外經貿部審批,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
(七)舉辦為期在6個月以上的長期展覽,主辦單位須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經海關總署同意后,報外經貿部審批。
第十條 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主辦單位申請報批。
屬于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的,由承擔辦展民事責任的主辦單位申請報批。
境外機構聯合或委托境內有主辦資格的單位舉辦國際展覽會,由境內單位申請報批。
第十一條 審批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需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資格。
境外機構主辦或與境內單位聯合主辦的,需審查境外機構資信及有關情況。
(二)展覽會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組織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計劃,辦展的可行性報告,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的協議。
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的,需審查聯合主辦的協議(包括各主辦單位的職責分工,承擔辦展民事責任的單位等)。
境外機構聯合或委托境內單位舉辦的,需審查其聯合或委托辦展協議。
(三)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及貿促會系統單位在北京以外地區主辦的,需審查是否征得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二條 申請報批的單位按審批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需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向審批部門申報并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申請報批時間原則上應提前12個月。
第十三條 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批準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展覽會名稱。
(二)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如有境外機構應注明國別或地區)。
?。ㄈ┱褂[會的主要業務內容、規模、舉辦地點、時間。
?。ㄋ模┢渌枰鷾驶騻渥⑹马棥?br /> 以上內容變更,應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批準文件抄送辦展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海關。
第十五條 具有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資格的單位,可自行舉辦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但應報有關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章 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同類展覽的數量。鼓勵和推動聯合辦展,鼓勵舉辦專業性展覽會。
對申請舉辦較多的同類展覽,審批部門要加強協調,并對照《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分類目錄》按以下原則審批:
?。ㄒ唬┩愓褂[,原則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每年不超過2個。
?。ǘ﹥炏扰鷾室幠4?、影響大、定期舉辦的展覽。
?。ㄈ﹥炏扰鷾示哂行袠I優勢和辦展經驗的單位舉辦的展覽。
第十七條 審批部門負責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辦展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辦展質量,維護正常的辦展秩序。
對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及貿促會系統單位在北京以外地區主辦的展覽,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由外經貿部牽頭,會同科學技術部、貿促會等單位,以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定期通報審批和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情況,調整和公布《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分類目錄》,對外發布展覽信息;研究對外展覽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管理;維護辦展單位和參展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對外展覽業的健康發展;推動和扶持舉辦有特色、有規模、有影響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第五章 境外展覽品監管
第十九條 境外展覽品監管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執行。
對1000平方米以上展覽的境外展覽品監管及留購,由辦展地海關憑本辦法規定的審批單位的批準文件按規定辦理;對1000平方米以下的,海關憑主辦單位申請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境外展覽品不得擅自零售。對確需零售的,須事先報外經貿部批準,海關憑外經貿部批件按規定辦理,并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其它稅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以及在辦展過程中有亂攤派、損害參展單位合法權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外經貿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取消其主辦資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不具備主辦或承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資格而擅自辦展的,盜用其他單位名稱辦展的,或轉讓、轉賣展覽批準文件的,由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對違反海關規定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未經外經貿部批準,任何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不得使用“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或“廣交會”名稱及其他接近名稱(包括英文名稱THE CHI-NESE EXPORT COMMODITIES?。疲粒桑?,簡稱CANTONFAIR,縮寫CECF)。
第二十三條 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審批管理,國家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實行。凡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涉及海關業務的,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附件二
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分類目錄
一、產業(加工、制造)技術及設備
?。啊∫话銠C械及通用設備
?。埃啊C械綜合類或工業博覽會
?。埃薄C床及金屬加工設備
?。埃薄」ぞ呒拔褰?br /> ?。埃场‰姽ぴO備
04 儀器儀表
05 實驗設備
06 能源及冷暖設備
?。埃埂∑渌?/p>
?。薄〉V產化工業
?。保啊〉V產化工技術設備綜合類
11 采礦及礦業加工
?。保病”砻嫣幚?br /> ?。保场【毣?br /> ?。保础』瘜W工業及技術
19 其他
?。病〗ㄖI及管道工程
20 建筑建材技術設備綜合類
?。玻薄〗ㄖC械
?。玻病〗ú闹圃旒夹g及設備
?。玻场」艿兰夹g及設備
?。玻埂∑渌?/p>
?。场≥p工業
30 輕工業制造技術設備綜合類
31 包裝機械
?。常病∮∷C械
33 標簽印刷及防偽技術及設備
34 制革、制鞋、制包技術及設備
?。常怠$姳怼⒀坨R技術及設備
?。常丁≈閷毷罪椫圃旒夹g及設備
?。常贰≌彰髦圃旒夹g及設備
?。常浮√沾芍圃旒夹g及設備
?。常埂∑渌?/p>
4 紡織業
40 紡織技術及設備綜合類
?。矗薄〖徔棛C械
?。矗病】p制設備
?。矗埂∑渌?/p>
?。怠∈称芳搬t藥保健品
?。担啊∈称芳搬t藥保健品技術設備綜合類
51 食品加工設備
52 釀酒設備
53 制藥技術及設備
54 保健品技術及制藥設備
?。担埂∑渌?/p>
?。丁∞r林業
60 農林技術設備綜合類
?。叮薄∞r業機械
?。叮病×謽I機械
?。叮场∧竟C械
?。叮础∷こ碳凹夹g
69 其他
?。埂∑渌圃旒夹g及設備
?。梗啊∑渌圃旒夹g及設備綜合類
二、消費品及應用產品(設備)類
?。痢‰娮蛹稗k公設備類
AA 電子綜合類
?。粒隆∞k公設備綜合類
AC 計算機(含軟件)及信息設備
?。粒摹⊥ㄓ嵁a品
AE 廣播電視設備及產品
?。粒啤∫繇?、家用電器
?。粒恰⊙菟嚰拔枧_設備
AH 電化教學設備及用品
?。隆∠M品
?。拢痢∠M品綜合類
?。拢隆》b及服飾
?。拢谩⌒?br /> BD 箱包
?。拢拧$姳硌坨R
BF 珠寶首飾
?。拢恰』瘖y美容用品
BH 攝影器材
?。拢伞蕵酚闷?br /> ?。拢省∥慕逃闷?br /> ?。拢恕◇w育旅游用品
?。拢獭√沾?、潔具及廚房用具
BM 日用五金器皿
?。拢巍《Y品及玩具
BP 家具
?。拢选∈覂妊b飾用品及燈具燈飾
BR 婦幼兒童用品
?。拢印±夏暧闷?br /> ?。拢浴【频暧闷芳霸O備
?。谩∈称丰t藥保健品
CA 食品綜合類
?。茫隆♂t藥保健品綜合類
?。茫谩∈称芳肮?br /> ?。茫摹熅萍帮嬃?br /> ?。茫拧∷幤芳搬t療設備
?。茫啤”=∮闷芳霸O備
CG 衛生用品
D 交通運輸工具
?。模痢〗煌ㄟ\輸工具綜合類
?。模隆∑嚰傲闩浼?br /> ?。模谩∧ν熊嚰傲闩浼?br /> ?。模摹∽孕熊嚰傲闩浼?br /> DE 工程車輛及特種車輛
DF 鐵路及設施
DG 船舶及設施
DH 電梯
?。模伞【S修及安全檢測設備
E 特殊應用產品(設備)
EA 航天航空設備及用品
?。牛隆〗鹑谠O備及用品
?。牛谩」舶踩O備及用品
?。牛摹≈R產權
?。啤∑渌?br /> ?。疲痢』ɑ芗爸参?br /> ?。疲隆游?、寵物及用品
?。疲谩V告媒體
FD 郵票錢幣
FE 環境保護設施
三、消費品、應用產品及其制造技術設備
第二類+第一類0項,如鞋帽類產品及其制造技術設備的編號這BC0
四、綜合類
000 國際博覽會
?。埃埃薄ν饨洕Q易洽談會
002 對外經濟技術洽談會
003 出口商品交易會
004 出口商品專業洽談會
附件三
審批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備案表
關于填寫審批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備案表說明
一、審批單位須于每年二月和八月初將前半年審批情況報送外經貿部(發展司)備案。
二、如主辦單位為境外機構,請在“主辦單位”項同時填寫中方承辦單位。
三、展覽會編號,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展覽類別;第二部分是審批單位批準展覽個數序號(由三位數組成),如:001--999。
四、本表由審批單位自行印制填報或按本表格式要求和項目另行打印。
附件四
主辦單位報送舉辦對外經濟技術
展覽會總結的內容和要求
一、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二、展覽時間和地點。
三、展覽規模,包括:
?。ㄒ唬┱褂[面積或攤位總數(按標準攤位3X3M平方計算);
?。ǘ﹨⒄箚挝豢倲?;
?。ㄈ┡e辦國際展覽會,報境外參展單位數量及所占比例,境外參展面積(或攤位數量)及所占比例,參觀人數;
舉辦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和出口商品交易會,報境外到會客商數量及相當于攤位總數的比例,洽談項目或出口成交額。
四、參展單位、到會客商、參觀人員對展覽會的反映和意見。
五、主辦單位之間或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履行聯合辦展協議的情況。
六、審批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事項或材料。
發布部門: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含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8年09月22日 實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