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行[2000]403號
發布時間: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國展覽經費支出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精神和《外交支出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出國辦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展覽經費是指由中央財政核撥,以中國政府或部門的名義組織出國參加世界博覽會或其他國際展覽開支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三條 出國展覽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財政補助的出國展覽類型和經費支出內容
第四條 財政補助的出國展覽類型:
一、展示中國改革開放取得成就、體現政府行為的展覽,如世界博覽會等;
二、為配合外交工作的開展,在未建交國家及外交關系不穩定國家舉辦的展覽;
三、為配合國家外貿市場多元化發展戰略,開拓國外新興市場而舉辦的展覽;
四、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的需要,開拓高科技產品國外市場而舉辦的展覽。
對市場已趨成熟的專業性博覽會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展覽,原則上采用市場運作的方式辦展,財政不再補助。
第五條 出國展覽經費支出內容:
一、展覽組織人員費用,即展覽組織人員在國外發生的膳費、宿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和城市間旅費等;
二、展館費,即展館租金、展館水電費、通訊聯絡費、衛生安全費、租用花草費等;
三、展臺(攤位)施工費,即展覽道具制作、租賃費、展臺搭建施工費、設計圖紙費、圖片制作費、音像設備租賃費等;
四、展品運輸費,即展品倉儲、報關、運輸、保險等費用;
五、廣告宣傳費,即在媒體刊登廣告、制作宣傳資料、舉辦記者招待會及其他宣傳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六、展品費,即參加成就展性質的世界博覽會、展覽會,必須由組織單位購買、制作展品而發生的費用;
七、其他費用,指由于工作需要臨時雇傭翻譯、主辦必要的宴請等開支的費用和其他不可預見的費用。
第三章 出國展覽項目的立項與審批
第六條 組織展覽單位應根據我國外交、外經貿工作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并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本著“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需提前1年,制定下年度出國展覽計劃(項目),經外交部、外經貿部、財政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七條 以中國政府名義參加世界博覽會等大型國際展覽項目,需提前3年作為特殊項目單獨立項,經外交部、外經貿部、財政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八條 配備展團人員應體現精簡、效能的原則。出國展覽組織人員配備計劃由展覽業務部門和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共同確定,經財務部門審核后報本單位領導審批;企業參展人員由出展業務部門確定,經費由參展企業自行負擔。
第四章 出國展覽費用預算的編報
第九條 單位財務部門和展覽業務部門,應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出國展覽工作計劃(項目)和有關費用標準,按照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共同編制年度出國展覽經費總預算,并連同本單位年度收支預算,一并報財政部審批。
出國展覽經費預算應全面、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隨意估列。
第十條 組織展覽單位應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出國展覽年度預算,重新編制各展團具體出國展覽經費預算,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展團原則上應配備專職會計人員,負責展覽項目的國外經費預算編制、經費支出管理及回國報賬等財務工作。
第十二條 展團出國前,會計與出展業務人員應根據本展團年度預算,共同編制詳細的出國展覽費用預算。
第十三條 出國展團費用預算,按以下原則編制:
一、展團組織人員費用。按實際批準的人員數量、境外天數和財政部規定的因公臨時出國費用開支標準進行計算;
二、展館費。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途徑爭取優惠價格;
三、展臺(攤位)施工費。根據展覽會的具體情況,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嚴格工程成本核算;
四、展品運輸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實力強、信譽好、價格合理的運輸公司;
五、廣告宣傳費。根據展覽會的不同性質和需要,選擇宣傳效果好、影響力大、價格合理的宣傳方式;
六、其他費用。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實事求是地編制預算。展館租金、展臺施工費、展品運輸費以及廣告宣傳費預算,均需以正式簽定的合同或協議為依據編制。
第十四條 展團的國外費用預算,經展團領導、展覽業務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章 展團費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條 展團會計出國前憑批準的費用預算到財務部門辦理領款手續。
第十六條 展團領導和會計要對各項費用支出嚴格把關,確保展覽經費合理使用。各項費用支出必須嚴格按展團預算及合同執行。
第十七條 各項費用支出應以原始發票作為報銷依據,發票應用中文注明業務內容、數量、金額等相關內容并有經辦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開支要由團長簽字。如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取得原始單據,應由經辦人填寫支出證明單,注明日期、用途、數量和金額等內容,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并報展團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十八條 展團要嚴格控制宴請的次數和人數,確因工作需要進行的宴請,應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扣減參加宴請人員的伙食費(早餐按伙食包干標準的20%、午餐和晚餐按伙食包干標準的40%扣減)。
第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而造成超過預算的支出,由經辦人寫出說明,并經展團領導和展覽業務部門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個人理發、洗衣、配眼鏡、游玩門票、照像洗像、長途電話等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展團會計應做到賬目日清日結,根據原始單據填制記賬憑單,同時登記明細賬試算平衡。及時清點現金,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展團會計在國外期間要及時對往來款項進行清理,回國前要將暫存款、暫付款結清,個別未清賬款要將單據留底,回國后交財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展團會計應在回國后3日內交回展團結余經費,并在7日內辦理報賬。
第二十三條 單位財會部門對出國展團各項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和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對展團開支超過預算范圍和標準的,應責成有關人員寫出書面超支原因和情況,由展團領導簽字后報本單位領導審批。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對每個展團的經費支出要進行專項核算,如有結余,可作為調劑資金使用;各個展團經費支出,原則上不得突破該展團的經費預算,確因特殊情況突破的,經財務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批準后,可在本單位展覽經費總預算中調劑安排。
第六章 出國展覽經費決算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 年度終了,財務部門要編制展覽經費決算,對展覽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總結,提出改進展覽經費支出管理的意見和措施。年度展覽經費如有結余,應結轉下年專項使用。出國展覽經費決算應連同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決算,一并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六條 單位要建立出國展覽經費內部稽核制度,對內部稽核工作的職責內容方法和要求進行明確規定,以保證科學有效地對憑證、賬簿、報表進行審核,對決算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七條 建立出國展覽信息反饋和效益考核制度。每一展覽結束后,展覽業務部門應對展出效果進行量化統計和全面客觀評估,對重點展覽、重點參展企業要跟蹤問效。每一年度結束后,應對全年出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
第二十八條 向參展企業收取的攤位費,其收入和使用按照財政部有關外事服務收入管理的規定辦理,并在預、決算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在加強日常財務監督檢查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決算批復工作,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審核,發現不符合財經法規的,有權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