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1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2000〕7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41號)精神,為確保出國(境)辦展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現就審核出國(境)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以下簡稱“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國(境)辦展的組辦單位,是指組織國內企業赴國(境)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境)外舉辦的國際貿易展覽會、博覽會的單位。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貿促分會、各行業貿促分會;全國性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均可出國(境)辦展。
三、除第二條所列單位外,其他出國(境)辦展單位必須具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核批準的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
四、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
(一)企業:
1、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具備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組織招商招展能力。
2、設有專門從事辦展的部門或機構,并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
3、具有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
4、具有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權(尚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企業除外)。
5、獲得流通領域進出口經營權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進出口額達1億美元以上。
(二)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成立3年以上,具有獨立的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具備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組織招商招展能力。
2、設有專門從事辦展的部門或機構,并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
3、開辦經費或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行業代表性。
5、具有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
6、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本身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具有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權。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可指定或設立一至兩家展覽機構,專門組織本地區內的企業出國(境辦展。該機構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承擔舉辦展覽的民事責任能力和組織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應的展覽專業(包括策劃、設計、組織、管理及外語)人員,具有完善的辦展規章制度。
五、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下屬單位通過中央企工委所屬企業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所屬單位通過國務院各部門或直屬機構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
地方各申請單位通過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
申報材料應包括:
1、上級主管部門的申報文件;
2、申請單位的申請和資格申請表(見附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設置專門從事辦展部門(機構)的文件及辦展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辦展規章制度;
5、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批準文件復印件;
6、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企業提供);
7、同意賦予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權的文件復印件;
8、當地海關出具的上年度進出口額證明(企業提供);
9、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原已獲得出國(境)辦展經營權的單位(第二條所列單位除外),須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經貿部重新申請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過期未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
(一)對最近3年有出國(境)辦展實績且無不良紀錄的單位,保留其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
申報材料應包括:
1、上級主管部門的申報文件;
2、申請單位的申請和資格申請表(見附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設置專門從事辦展部門或機構的文件、辦展規章制度;
5、最近3年出國(境)辦展的有關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對最近3年無辦展實績或在出國(境)辦展中曾有不良紀錄的單位,須按本通知第四條要求重新申報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
七、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須嚴格遵守貿促會和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貿促展管〔2001〕3號)以及《關于印發〈關于赴港澳地區舉辦經貿活動的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外經貿政發第406號)的各項規定。對出國(境)辦展中有違規行為的單位,外經貿部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或撤銷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的行政處罰。
八、對出國(境)舉辦招商等經貿活動,仍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出國(境)招商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33號)的精神和外經貿部《關于出國(境)舉辦招商和辦展等經貿活動的管理辦法》(〔1995〕外經貿政發第481號)中的有關規定。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本通知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出國(境)辦展組辦單位資格申報表
申請單位名稱
單位類型(在相應的□內打√)
新申報單位□ 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 社團法人□ 外經貿部門機構□
申請保留的單位□ 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 社團法人□
進出口企業代碼(企業填寫)
上年度進出口額(企業填寫)美元
開辦經費/注冊資金 萬元人民幣
辦展部門(機構)名稱
賦予舉辦境內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的批文號
專業人員情況
聯系人
發布部門: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含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2001年07月23日 實施日期:2001年07月23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