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會舉辦(含單獨和共同主辦、協辦、支持等,下同)經貿活動的協調管理,規范行為,提高收效,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經貿促進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我會名義舉辦各類經貿活動(含展覽會、洽談會、交易會、交流會、研討會、論壇和XX節等)。
第三條 我會舉辦經貿活動,遵循促進改革開放、服務中外企業、注重社會效益、拓展貿促事業的原則。要講求實效,避免形式主義,注意維護我會聲譽和權益。
第四條 我會舉辦經貿活動,實行統一協調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會辦公室負責總體協調管理,會內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業務分工,承辦有關工作。
第二章 我會舉辦經貿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我會舉辦的經貿活動,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宣傳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增進中外企業合作發揮良好作用;活動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效果好,在行業或區域經濟中具有代表性;新舉辦的活動應有較好的成長性和發展潛力。
第六條 除需報請國務院批準的活動外,我會參與舉辦的經貿活動,應按有關規定獲得正式批準。
第七條 對下列經貿活動,我會可視情況考慮作為主辦單位:
(一) 與我會級別對應的單位(如國家部級或副部級機構、省或副省級人民政府、大行業協會等,下同)牽頭主辦,邀請我會參與主辦的;
(二) 我會機關職能部門作為主要承辦單位之一的;
(三) 會屬企事業單位作為主要承辦單位之一,報請我會主辦的;
(四) 行業或地方貿促機構作為主要承辦單位之一,報請我會主辦
(五) 其他適宜我會參與主辦的。
第八條 在同一年度,我會在同一省級或副省級行政區域參與主辦的經貿活動,原則上不超過兩項。
第九條 對下列經貿活動,我會可視情況考慮作為協辦單位:
(一) 與我會級別對應的單位牽頭主辦,邀請我會協辦的;(二)由會外單位主辦,會屬企事業單位作為主要承辦單位之一的;(三)其他適宜我會協辦的。
第十條 對下列經貿活動,我會可視情況考慮作為支持單位:
(一) 與我會級別對應的單位主辦,邀請我會支持的;
(二) 低于我會級別的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邀請我會支持的;
(三) 會屬企事業單位參與主辦,報請我會支持的;
(四) 行業或地方貿促機構參與主辦,報請我會支持的;
(五) 其他適宜我會支持的。
第三章 我會舉辦經貿活動的基本方式
第十一條 我會參與主辦經貿活動,可視情況采用方式:
(一) 派員參加組(籌)委會,擔任相應的職務;
(二) 派員參加開幕式及相關活動;
(三) 參與活動的策劃、組織,協助進行宣傳、推介、招商;
(四) 選擇部分活動項目,設置我會攤位,宣傳我會各項業務,發布和收集各種經貿信息;
(五) 其他適宜的參與方式。
第十二條 我會參與協辦經貿活動,可視情況采用下列方式;
(一) 派員參加組(籌)委會,擔任相應的職務;
(二) 派員參加開幕式及相關活動;
(三) 協助進行活動的組織、策劃,對有關活動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其他適宜的協辦方式。
第十三條 我會參與支持經貿活動,可視情況采用下列方式:
(一) 派員參加開幕式及相關活動。
(二) 根據實際情況,對活動的舉辦給予適當協助。
第四章 我會舉辦經貿活動的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機關各部門、會屬企事業單位擬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應提前三個月以上呈文報批;會外單位擬與我會共同舉辦經貿活動,原則上應提前三個月以上致函我會提出邀請。請示或邀請函均應附送活動方案。
第十五條 機關各部門、會屬企事業單位擬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須在活動籌劃階段與會辦公室溝通,提前征求意見。未經會領導同意或批準。不得以我會名義對外開展聯絡、宣傳、招商等籌辦工作。
第十六條 由國家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牽頭主辦、行業或地方貿促機構參與承辦的經貿活動。邀請我會參與舉辦的,應由相關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致函我會;由行業或地方貿促機構代為邀請的,應附送相關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會外單位邀請我會參與舉辦經貿活動,收到函電的部門須按照會內各部門的職能和業務分工,由本部門或轉送相關部門牽頭承辦。對難以判定會內牽頭承辦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商定或會辦公室確定。
第十八條 對會外單位邀請我會參與舉辦的經貿活動,會內牽頭承辦部門商相關部門后提出辦理建議上報。其中,對于有行業和地方貿促機構參與的活動,均由會務部牽頭承辦。如屬需我會審批的展覽會、博覽會,以展覽部意見為準;屬于涉外活動的、會簽國際聯絡部。
第十九條 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的請示件,均由會辦公室會簽,進行協調后報會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對會外單位的邀請,由會內牽頭承辦部門根據會領導的批示情況,統一以“辦”字號文復函邀請單位,同時抄送會內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我會與會外單位共同舉辦經貿活動,由會內牽頭承辦部門與合作方商定我會在活動組辦中的任務分工和權益,并通報會辦公室。需會內其他部門配合承擔的工作,應事先商相關部門。由我會單獨主辦或牽頭上辦的活動,會內承辦部門與會外合作方簽訂的協議,須送會辦公室備案,重要協議應在簽訂前報會領導批準。
第二十二條 經會領導批準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在籌辦工作中不得擅自變更我會原定的舉辦形式;確需變更舉辦形式的,須重新報經會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 我會與會外單位共同舉辦經貿活動,由會內牽頭承辦部門負責掌握活動的進展狀況,與合作方溝通和協作,處理籌備、舉辦中的具體事宜,會內相關部門予以配合。重大事項應及時通報會辦公室,必要時報會領導。
第二十四條 我會單獨舉辦或牽頭舉辦的經貿活動,牽頭承辦部門(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將總結送交會辦公室和會內業務主管部門;我會應邀參與舉辦的經貿活動,由會內牽頭承辦部門(單位)負責提交牽頭單位的活動總結。
第二十五條 經我會審批的經貿活動,如我會僅批準該活動舉辦但未明確同意可以使用我會名義,在一切籌辦工作中不得使用我會名義。
第二十六條 機關各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獨立主辦或參與主辦經貿活動。對于我會未參與主辦的經貿活動,原則上不得作為承辦單位;特殊情況下需作為承辦單位的,按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相同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機關各部門、會屬企事業單位以及行業和地方貿促機構報請以我會名義主辦的經貿活動,應與本部門(單位)的職能、業務有較密切的聯系,且本部門(單位)能切實參與主要承辦工作,不應只是掛名。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成立臨時機構承擔籌辦工作的,機構的名稱和臨時印章中不得冠以我會名稱(含全稱、簡稱和縮寫);特殊情況如需使用的,須報會領導批準,并在該次活動后停止使用。臨時印章的刻制和使用事宜,按我會印章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以我會名義舉辦經貿活動涉及的對外新聞宣傳工作,歸口由會辦公室負責管理,按我會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