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展深圳會展業的意見》已經市政府三屆一一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關于發展深圳會展業的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會展經濟的繁榮,優化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發展優勢,現就發展我市會展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把握當前有利時機,加快我市會展業的發展
會展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產業關聯度高,直接為商業、旅游、交通、郵電、物流、廣告、裝飾等行業創造需求,為工農業、科技等行業的批發、采購、洽談提供交易市場。會展活動能匯集巨大的商流、人流、信息流,帶來大量商訊商機,傳播新的科技文化,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大力發展會展業是深圳建設國際化城市,不斷增強城市輻射功能的戰略選擇。
深圳具備諸多發展會展業的有利條件:經濟地理位置優越,城市基礎設施完善,交通便利,方便會展人員和貨物的往來;氣候溫暖,一年四季均可辦展辦會;本地及周邊地區制造業發達,對外貿易在中國占有重要份額,公司及其人員以外來為主,商業和旅游業繁榮,其產業基礎、市場容量和人文環境都有利于會展業的發展。特別是自1999年我市舉辦高交會以來,展會數量、規模迅速擴大,檔次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與國內外會展經濟發達的城市相比,我市會展業在整體規劃、發展政策、組織管理、國際合作以及會展規模和品牌會展數量等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我們要緊緊抓住機遇,充分利用我市發展會展業的有利條件,優化整體發展環境,增強發展新優勢,加快我市會展業的發展。
二、遵循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指導方針,創建中國知名會展城市
我市發展會展業的指導方針: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
我市會展業的發展要服務于深圳建設國際化城市的戰略目標,要引進國際知名展館經營公司管理深圳會展中心;支持會展企業與國際知名會展企業的合資、合作,引進國外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技術,提升展覽企業的整體運作水平,培育本地品牌會展向國際化發展;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吸引國際性會展來我市舉辦,逐步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深圳會展經濟。
我市會展業的發展遵循“市場化為主、政府扶持為輔”的原則。即政府投資建設大型會展場館設施,會展場館的經營管理企業化;政府創建優良的會展發展環境,會展項目經營商業化;政府只對關系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會展給予必要的扶持,一般性商業會展按市場原則運作。充分發揮會展對本地相關產業及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依托本地及周邊產業和市場優勢,重點發展有產業和市場基礎的會展,形成優良的展銷和采購環境。
按照會展業發展規律,發展專業化的會展項目和服務體系,重點培育著名品牌會展,提高深圳會展業的檔次和專業服務水平。
深圳發展會展業的近期目標是在5年(2004—2008年)內培育、引進10個以上在國內位居前列、在國際有較高知名度并得到國際展覽聯盟認可的品牌展,每年承接50個以上的大中型會議,建立良好的會展經濟運行體系,創建與深圳經濟地位相稱的、中國知名的會展城市。力爭用10年時間將深圳發展成為國際會展名城之一。
三、整合會展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會展管理運行體制
(一)建立統一的會展業管理體制。
會展業和會展活動,涉及眾多行政管理和服務部門,要有效整合我市會展資源,對我市會展業實行統一管理。
1.成立“深圳市會展業發展協調小組”,由主管經貿的副市長擔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審核全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政府投資建設的會展場館的管理和經營方案;協調大型會展活動。
2.市經貿部門為會展業的主管部門,作為“深圳市會展業發展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在本市舉辦的以商業交易(包括商品交易、技術交易以及投資洽談、商務推銷等)為目的的各類商業性會展;研究制訂會展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宣傳推廣我市會展環境和品牌會展;對深圳會展中心的運營進行監督和管理;牽頭整合、管理全市政府現有的會展機構和資源。
3.市工商部門按照工商管理法規對本市各類商業性會展實行工商登記和日常工商管理。
4.各類非商業性會展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進行管理。市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會展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支持會展業的發展。
(二)發展商業化、多元化的會展機構。
政府參與舉辦會展在城市會展業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參與舉辦商業性會展,應限于事關城市聲譽、社會經濟發展全局或支柱性產業發展的重要會展,只對該類會展的舉辦初期給予必要的支持,要促使該類會展逐步商業化并在條件成熟時退出。
事業和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學會等)聯系面廣,熟悉行業情況,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和號召力,是舉辦會展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事業和社團組織舉辦會展的作用,支持我市社團辦展辦會,大力吸引全國性和國際性社團組織來深舉辦會展。
公司是會展承辦機構和會展商業化運作的主體,發展公司尤其是專業會展公司辦會展是發展會展業的方向。允許各類經濟成分的公司主辦和承辦會展,積極吸引國際國內著名會展公司來深設立會展機構和開展會展業務。
(三)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會展行業協會為會展行業社團組織,應積極做好以下工作:反映行業意見并與政府部門溝通和合作,研究會展業發展規劃,統計和發布會展信息;推介深圳的重要會展;對評定深圳品牌會展、整頓會展市場秩序、規范會展業各類服務標準和收費提出意見;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制定會展行業經營規范,協調會展活動涉及的各個管理、服務環節,以及開展和推動會展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會展業發展
(一)加強會展場館的規劃和建設。
以深圳會展中心為龍頭,在市中心區形成深圳會展中心、工業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各專業場館功能互補的場館群。在深圳會展中心業務飽和前,全市嚴格控制會展場館的建設,原則上不再新建大型會展場館。
(二)對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給予支持和保護。
重要會展是指:以國務院各部委、全國性社團組織、廣東省政府名義在深圳舉辦的大型商業性會展;以深圳市政府名義舉辦或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部門名義舉辦的與深圳社會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商業性會展。
品牌會展是指位列深圳會展規模前10名和在國內舉辦的同類會展位列前2名的商業性會展。
1.對重要會展首屆啟動及培育期,或因擴大規模(標準展位比上一屆增加30%以上)不能達到收支平衡的,適當給予財政資助。
對品牌會展因受到外部激烈競爭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發生臨時性困難,適當給予臨時性財政資助。
具體資助辦法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2.對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實行保護。凡與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在內容、名稱、舉辦日期等方面相沖突的其它會展,政府投資的會展場館不予安排場地。具體規則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三)將每年會展場館的經營收入政府分成部分,作為場館折舊和對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的補貼以及會展推廣宣傳資金。
(四)簡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會展經營成本。
1.本地會展根據相關規定接受市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
按規定應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和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的會展,可由會展項目主辦或承辦機構委托展館或展覽行業協會代辦。
除商品零售類的展覽外,其它類型的展覽免收工商市場管理費。
2.會展需在展館紅線范圍內或超過展館紅線范圍等進行廣告宣傳、更改交通設施的,應遵守市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市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門應制定針對會展廣告宣傳、交通設施臨時更改等事項的專門規定,凡符合規定范圍的事項,不再另行報批;超出規定范圍的事項,允許會展主辦或承辦方委托展館統一辦理報批手續。
3.參展運輸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應遵守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辦的會展,其參展運輸車輛需要通過限行規定的城市道路,由市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專門規則,允許展館代辦車輛通行許可。
4.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辦的會展,需要取得消防安全許可的,允許會展主辦或承辦方委托展館統一辦理報批手續。
5.為會展供餐的食品衛生應由供餐企業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查批準。符合供餐衛生條件,經常為會展供餐并且信譽良好的企業,可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免檢辦法,簡化日常驗查批準手續。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會展衛生防疫、醫療急救指引,展覽場館應為辦展機構提供衛生防疫、醫療急救聯系服務。
6.超過1萬觀眾的會展應制定安全保衛方案,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對在深圳會展中心舉辦的會展,其日常安全保衛方案可由展館制定,統一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大型會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衛的,由會展主辦機構、展館或會展行業主管部門提請市會展業發展協調小組協調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7.參展人員進入特區管理線憑會展邀請函和本人身份證放行。會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將邀請函件格式和需要通行的檢查關口等資料報送深圳特區檢查部門備案。
以上事項涉及的部門應按要求制定簡化行政管理手續的辦法,報市會展業發展協調小組審定實施。
(五)加強對深圳會展的宣傳。
市各有關部門應在城市對外經濟合作和城市宣傳資料中推介深圳重要會展活動。
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應在政府網站設立深圳會展專欄,推介深圳的會展。
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牽頭在本市重要路段設立政府管理的廣告牌,對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進行宣傳。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4年07月20日 實施日期:2004年07月20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