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5】578號
朝陽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理業有關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朝地稅營【2005】81)號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1】50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對展覽組辦單位取得組展業務收入后計算營業稅應交稅營業額允許扣除范圍,除京地稅營【2001】507號文件第五條已明確的項目外,允許同時扣除實際規定代付的參展展品運輸費、參展展商展覽內容宣傳廣告費及其廣告印刷品印刷費。
二、中介服務機構受托代理組辦會議,允許其依照合法受托合同或協議,以全部收入額減除實際代付的會議場租費(含會場布置費)、委托方參會人員食宿差旅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