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1988〕第209號發布時間:1988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經濟貿易廳(委 、局): 為加強對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等活動的管理,對外經濟貿易部制定發布 了《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等審批管理辦法》〔(88)外經貿進出五字第603號文〕。 近來,在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以下簡稱來華展覽會)中,發現一些無廣告經營權的公司或單位非法經營來華廣告業務;一些公司雖有廣告經營權,但超經營范圍承辦展覽廣告業務,給廣告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了防止再度出現上述情況,現就舉辦來華展覽會期間經營廣告審批辦法通知如下: 有舉辦來華展覽會經營權而無廣告經營權或有廣告經營權但經營范圍中不含展覽廣告業務項目的單位(公司),在舉辦來華展覽會期間,利用展出場地、會刊、畫冊等媒介或形式為非參展企業設置、刊登來華廣告收取廣告費的,國務院所屬單位事先應征得經貿部同意,各地方單位事先應征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意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其余的,報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能經營上述廣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