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1991年7月11日
根據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壓縮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若干規定》(中辦發〔1988〕14號)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一、審批的職權范圍
1.各地區、各部門赴北美、西歐、澳大利亞、日本、泰國、新加坡、港澳地區、蘇聯、古巴、東歐等國家舉辦展覽會(包括展銷會、洽淡會,下同)或參加在上述國家、地區舉辦的國際博覽會,由經貿部歸口審批。
2.赴未建交國家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各審批單位商外交部辦理,并抄告經貿部。
3.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名義在國外(不含第1、2條所列國家、地區)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對外經貿部門自行審批。
4.以國家名義在國外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貿促會組織并商經貿部、外交部報國務院審批。貿促系統在國外(不含第1、2條所列國家、地區)舉辦1000平方米以下的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貿促會自行審批。
5.各外貿、工貿總公司在國外(不含第1、2條所列國家、地區)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各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商會組織行業系統在國外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經貿部審批。
二、審批的原則
1.大型的、綜合性的展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貿促會為主承辦。專業性的展覽,由各外貿、工貿總公司、商會為主承辦。各地區、各部門出國舉辦綜合性的展覽,以及友好省、市的對口展覽,要從嚴掌握,不能每年都辦。可適當增加參加國際博覽會,或舉辦專業展覽會,但形式要多樣化,展品要符合市場的需要。
2.出國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要根據業務發展和出口的需要,有重點、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要注意提高經濟效益。展品既要有宣傳性,也要有針對性,要選擇適銷對路、有發展潛力的商品,做到展銷結合。
3.各級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重新確定的審批權限,認真負起審批和管理的責任。出展時間應與國內廣交會、專業小交會,國外節假日錯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對外承諾。
4.在審批出展前,必須事先征得我駐有關國家使、領館的同意。各駐外使、領館要協助把關,做好協調和管理工作。出國展團要接受駐外使、領館的領導。
5.出國展覽要貫徹少、小、精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的原則。展團以外銷業務員為主,并注意吸收生產、科研和供貨部門的技術人員參加。派出人員力求精干,要求政治思想好,懂外語、熟悉業務并能獨立對外進行談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