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廳貿易[2003]14號
2003-1-20
各直屬事業單位、直管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為做好國家經貿委取消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會行政審批后的后續監管和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上的脫節,按照國家經貿委《關于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廳法規(2002)162號)要求,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直管協會、代管協會及事業單位,有關中央企業對所舉辦的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展銷、博覽、洽談、交易、展示會(以下簡稱展覽會)要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有利于促進展覽會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水平的提高。各直管協會和代管協會要加強對本行業展覽會的管理,要防止出現變相審批,同時要加強行業內展覽會資源的協調與合作,避免同類展覽會過多過頻,造成展覽市場的混亂和資源的浪費。
二、經商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在工商總局新的商品展銷管理辦法實施之前,有關單位舉辦展覽會,可憑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辦展核轉意見書及根據舉辦地政府有關規定所辦理的相關合法手續證明,到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展覽會工商審核登記。
三、在北京舉辦展覽會,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舉辦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有關事項的復函》(京政辦函[2003]4號)的要求,到北京市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
對在舉辦展覽會活動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與國家經貿委貿易市場局聯系。
國家經貿委貿易市場局聯系人:陳平、楊寶京。電話:63193299、63193364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舉辦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展覽會有關事項的復函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廳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舉辦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有關事項的復函
京政辦函[2003]4號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
貴廳《關于舉辦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有關事項的函》(國經貿廳貿易函[2002]1183號)收悉。
國家經貿委取消對舉辦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會的行政審批,符合《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精神,有利于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對此,我市積極支持,并努力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為確保首都穩定,維護大型社會活動管理秩序,建議在實行新的管理辦法之前,全國性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在京舉辦全國性非涉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應先取得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
專此函復。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