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7日 貿促展管[200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外辦、外經貿委(廳、局)、公安廳(局),各地海關,各駐外使領館,貿促會各地方、行業分會,各進出口商會及其他出國辦展單位: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2000〕76號),要求各有關單位加強對出國參加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的管理工作。2001年2月15日,貿促會會同原外經貿部制定印發了《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貿促展管〔2001〕3號),對出國展覽的組辦單位、審批程序、審批依據和展團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區、各單位依照上述文件精神,積極組織國內企業赴國外參加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對外開放和外貿出口工作。但近來也有一些單位、個人違反出國展覽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國參加或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擾亂了正常的出國展覽秩序,對外造成不良影響,使參展企業和人員蒙受經濟損失。
為進一步加強出國展覽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和國辦函〔2000〕76號文件精神,現就出國展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出國展覽審批和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文件精神的學習和宣傳,使出國展覽各項管理規定落到實處。
二、各單位出國展覽計劃一律由貿促會會簽商務部后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組團出國參加或舉辦展覽會。
三、出國展覽組辦單位應具有商務部審核批準的出國展覽組辦資格。不具備組辦資格的單位不得組團出國參加或舉辦展覽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其他名義組團出國從事展覽活動。
四、各級外事、外經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匯管理部門憑貿促會的批準文件,辦理有關展品及參展人員的出國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以出國展覽名義申領護照的審核。
五、各地海關要加強對出國展品的監管和驗放。出國展覽組辦單位要嚴格遵守海關對展品出境的各項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借一般貿易出口方式辦理展品報關手續。
六、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出國展團工作的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與國內相關管理部門聯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特此通知。
發布部門:外交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3年06月17日 實施日期:2003年06月17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