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季,某地政府新創大展。開幕后,市長巡館。見一外國展區,甚喜。進去一看,多是賣東西的展位,食品、日用品、服裝、玩具不一而足,就是不見外國展商及展品。隨從耳語,告知這是“展蟲”。市長黑臉,憤然離去。事后,有經驗者指點組展機構,市長巡館要事先設計路線。
關于“展蟲”問題,本人早在2010年撰文《專業展會上的“展蟲”及其防治辦法》,發表于博客。九年后再讀此文,仍覺沒有過時。由此可見,“展蟲”頑疾并未治愈。 如今再議,依然具有現實意義。
何為“展蟲”
毫無疑問,“展蟲”是參展商,但屬其中異類。
“展蟲”以在展會上賣東西為業,所賣均為小商品,賣價一般低廉。按所賣商品,“展蟲”分為賣食品和賣用品的兩類。食品以無需保鮮的零食為多;用品以服裝、飾品、玩具為多。
“展蟲”所賣物品,或為水貨,或為冒牌假貨,或為私造劣貨,基本不是正規廠商產品。他們樂于在展會上賣東西,乃因即賣即走,消費者無法追訴。
“展蟲”參展,往往只租一個標準展位做買賣,展位布置如同街市小販擺攤,貨品塞滿展位,擺滿展臺。而且,有人在現場吆喝(包括演示展品,如放飛玩具飛機),以吸引顧客。他們基本是自行運輸展品,常備手推平板車、拉桿箱,蛇皮袋是常用包裝物。
“展蟲”原以個體商戶身份參展,后有注冊公司的,多稱貿易公司,甚至有稱科技公司的。
“展蟲”往往是群體參展,有團伙性質。許多團伙常年租用大客車,游走于全國目標展會。在展會如遇麻煩,他們會互相幫襯,配合默契。
“展蟲”與展覽業相伴相生,頑強存在,這大概是中國特色吧!
“展蟲”喜歡四種類型展會
“展蟲”參加展會,是有選擇性的。
“展蟲”們熱衷的展會,一要規模大、名頭大;二要觀眾數量多;三要現場能做零售生意;四要展位費便宜。
以上四選合一,綜合性且B2C的政府展,往往是“展蟲”們的首選。
這種政府展,展覽范圍寬泛,便于“展蟲”的展品混淆其中;招展機構多頭,易于“展蟲”參展;許多正規展商在現場銷售,適于“展蟲”做買賣;展會管理只注重開幕當天的上午,利于“展蟲”在剩下的時間里叫賣。
對于這種展會,“展蟲”還有“蹭買賣”的技巧:只要開幕上午已過,如遇有展商先期撤展的,或遇無人值守且無實物展品的展位,“展蟲”便自動“補位”,還省去了參展費。
治理“展蟲”難在哪里
“展蟲”現象,由來已久。為何難以治理,原因并不復雜。
“展蟲”售假賣劣,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影響展會秩序,是展會的毒瘤。但許多主辦方以為是小事小節,以致不認真治理。曾聽聞某地以政府名義主辦的購物節,展覽面積大至8萬平方米。承辦方對“展蟲”睜只眼閉只眼,卻商請工商局派員幾十人坐鎮展館。為的是一旦有觀眾投訴所買展品屬于假冒偽劣,即由工商局人員去至展位,要求攤主當即退貨了事。而且,承辦方事先潤滑媒體,以免負面新聞廣而告之。這種情況在國內并非孤例。
組展機構只追求銷售收入,或為完成組展任務,在招商過程中不甄別客戶。部分業務員甚至與“展蟲”利益勾連,成為放縱幫手。
一些展館收取安保服務費,卻不愿意配合主辦方在現場清理“展蟲”。
治理“展蟲”的三招
治理“展蟲”并非難事。根據經驗,辦法有三:
一是,主辦方從加強法制和維護展會聲譽的高度,重視“展蟲”治理工作。政府展要有問責機制。凡申請政府專項資金補貼的商業展,政府主管部門應將“展蟲”問題列入審核事項。
二是,組展機構應建立內控制度,在招商環節嚴格篩查“展蟲”。凡是“展蟲”,必有特征。只要把控得法,而且懲處措施與業務員經濟利益掛鉤,基本可以防患未然。在參展合同中寫入“展蟲”治理條款,是防范“展蟲”的有力招數。
三是,經展會現場核實的“展蟲”,依照參展合同堅決清理,且不退還展位費。凡有觀眾投訴所買展品屬于假冒偽劣的,及時聯系工商部門處理,以法制手段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展會聲譽。
以上三條,我認為第二條最重要。
治理“展蟲”,非不能也,是不為也!